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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4 16: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移民综合处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建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移民〔2019〕3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问题导向、违规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移民办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指导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监督检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监督检查,配合省移民办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问题整改。

第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在建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可由省移民办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稽察、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其中专项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后期扶持监督检查可结合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开展。

第九条  省移民办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全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全省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移民办备案后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的频次,按水利部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统筹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现成果共享,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对同一个被监督检查单位开展重复检查。当年已接受上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以明察为主,必要时采取暗访方式进行。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

第四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体责任落实、移民安置协议签订、规划实施管理、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移民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和问题整改等。

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体责任落实、配套文件制定、移民人口核定、后期扶持规划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及问题整改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稽察按《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稽察暂行办法》(浙移资〔2016〕56号)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稽察办法》(浙移资〔2017〕45号)实施。内部审计按《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浙移资〔2014〕111号)实施。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内容结合实际确定。

第五章  问题认定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详见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附件2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认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填写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3)。对存在异议的问题,被监督检查单位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申辩的决定。

第六章  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问题确认及申辩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或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印发整改通知,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对重点问题加强跟踪。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省移民办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情况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后报送省移民办,省移民办视情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依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本细则规定,结合问题等级认定作相应处理(详见附件4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5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同时,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形,运用容错免责机制,支持改革创新、鼓励为事业担当的干部。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移民乡镇(街道)、村开展移民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docx

附件2: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docx

附件3: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docx

附件4: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docx

附件5: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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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4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建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移民〔2019〕3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问题导向、违规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移民办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指导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监督检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监督检查,配合省移民办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问题整改。

第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在建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可由省移民办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稽察、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其中专项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后期扶持监督检查可结合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开展。

第九条  省移民办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全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全省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移民办备案后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的频次,按水利部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统筹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现成果共享,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对同一个被监督检查单位开展重复检查。当年已接受上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以明察为主,必要时采取暗访方式进行。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

第四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体责任落实、移民安置协议签订、规划实施管理、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移民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和问题整改等。

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体责任落实、配套文件制定、移民人口核定、后期扶持规划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及问题整改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稽察按《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稽察暂行办法》(浙移资〔2016〕56号)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稽察办法》(浙移资〔2017〕45号)实施。内部审计按《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浙移资〔2014〕111号)实施。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内容结合实际确定。

第五章  问题认定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详见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附件2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认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填写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3)。对存在异议的问题,被监督检查单位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申辩的决定。

第六章  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问题确认及申辩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或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印发整改通知,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对重点问题加强跟踪。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省移民办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情况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后报送省移民办,省移民办视情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依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本细则规定,结合问题等级认定作相应处理(详见附件4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5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同时,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形,运用容错免责机制,支持改革创新、鼓励为事业担当的干部。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移民乡镇(街道)、村开展移民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docx

附件2: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docx

附件3: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docx

附件4: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docx

附件5: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分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