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等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浙江省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我厅全面梳理制定了《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doc
2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docx
3浙江省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docx
4浙江省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规程(试行).doc
5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试行).docx
6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x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