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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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浙民民〔2014〕142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估。 1.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满两个年度且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申请复评的; 3.评估等级有效期开始时间起满2年申请晋级评估的。 二、评估申报 社会组织按照所属类别填写《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2023年)》(电子表格请登录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zj.gov.cn/下载),即日起至6月29日将申报表签字盖章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通过后,我厅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公布准予参评的社会组织名单,并提前15日告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的时间。社会组织应按照相应类别的《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报的;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慈善组织未年报)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其他事项 1.社会组织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省民政厅承担,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2.评估流程按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3.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进一步重视和关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4.各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开展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摆正态度,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为自身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工作基础。 联 系 人:张加、高志涛 联系电话:0571—87050215、87050933 电子邮箱:zjny2020@sina.com 附件1: 附件2:评估材料目录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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