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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9-022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7-01
文  号 浙民提〔2019〕10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7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01 14: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王昌迪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770号提案《关于提高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分析了我省高龄老人津贴补贴制度的现状,对比全国其他地区的做法,提出浙江省要“扩宽高龄老人的年纪和提高高龄津贴标准”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我省老龄化程度很高,位居全国第六位。截至2018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12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2.43%,浙江已经进入深入老龄化,将来还将进入超老龄化社会。近年来,浙江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养老服务”连续7年被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正如您说所的,浙江省在全国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在高龄津贴发放这一项工作上,我省还存在一些区域发展不平衡、发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统一高龄津贴发放规范,提高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夯实基础,保障好老年人权益

高龄津贴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主要是针对低收入老年人群体的。我省于2011年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提出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要求各地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2018年又出台《关于加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高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不低于50元。我省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际上就是高龄津贴制度,范围上从国家要求的“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老年人,带有适度普惠性质。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我们将努力做到该享受的要享受到,该发放的要发放到,切实维护好低收入以及相对低收入老年人群体的权益。

二、规范名称,统一高龄津贴补贴发放渠道和方式

目前,我省的高龄津贴指的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补贴,从财政列支,有些由民政部门发放,有些由人社部门发放,未统一。另外,还有一种从养老金中列支的高龄补贴,是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面向在我省办理退休手续的8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由人社部门统一叠加在养老金中发放。我省对高龄老人津补贴的倾斜性政策覆盖面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名称、发放渠道、发放方式等原因,造成了当事人容易混淆,获得感不充足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名称、统一发放渠道、创新发放方式等等,增加高龄津贴发放的仪式感,增强老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提标扩面,研究出台高龄津贴普惠制

目前我省各地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都已经按政策要求落实了高龄津贴制度。2018年我省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有142.46万,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月人均达到521.56元。但是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对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政策上有一些不同。有些地方已经实现了普惠制,按照户籍人口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都享受到了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制度一项鼓励性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老人的关爱和对老人健康长寿的期待。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调研,研究建立普惠型的高龄津贴制度,推进高质量的浙江老年福利制度建设。

四、营造氛围,创建养老、孝老、敬老良好环境

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要进一步做好老年福利和老年优待工作,进一步拓宽高龄老人范围,提高高龄津贴标准,以此引导全社会增强对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创设更好的养老、孝老、敬老的环境,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加强联系,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养老服务处   田丽君

联系电话:0571-87050928       传真:0571-87050928

邮    编:310007


附:770 浙江省高龄津贴标准较低.doc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