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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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2023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事项编码330211023003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40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40号),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40号)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3月4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
联系部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705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