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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1 17: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有关精神,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4〕11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8月6日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会简称  ,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性或联合性;非营利性】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浙江省”,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成立目的】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   【直接登记和脱钩的社会组织填写行业管理部门名称;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填写业务主管单位名称】,上级党组织是  。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填写市级行政区划名称】

本会的网址:    。【本款为可选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

(二)       ;

(三)       ;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名以上会员介绍;【本项为可选项】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

(四)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讨论通过;

……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证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应与第十条第四项保持一致】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会员数量不足200家(人)的,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家(人)以上的,可依照程序民主推选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名单由理事会确定,并向全体会员公示。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1/3,不少于50(家)人】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设立监事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业务范围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等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应坚持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至少由5人组成。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本届任期届满  个月前【不少于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上级党组织申请,由上级党组织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不少于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主动与省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不超过1/5,增补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  【可选填: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不写本款】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

……

【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七条中选择】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设有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至少由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一般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人数最少为5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如设立名誉职务,须说明名誉(荣誉)理事长  名,名誉(荣誉)副理事长  名数量。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并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将名誉职务名称、人选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材料报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名誉职务名称不得使用绝对性、夸大性、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用语,包括“终身”、“永远”、“永久”、“功勋”、“创始”等】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驻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未设立监事会的不写本款】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社会团体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等为可选项】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六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业务范围中不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可不写本款】

第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七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对外发布内容(包括转载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涉及重大活动、重要文件等需报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一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八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十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第八十  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能组建党组织的,支持在理事会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八十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八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八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九十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九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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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