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8日至4月28日,浙江省民政厅在厅网站公布《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厅收到5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个人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社会公众 | 建议增加条款: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人均收入可放宽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至2倍,且不得超过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上限。 衢州市低保标准1190元/月,低保边缘可达1785元,而重度残疾人单人户仅按1190元执行,形成政策倒挂,显失公平。本人建议对重度残疾人予以放宽,体现优先保障。 | 不采纳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 | 社会公众 | 建议删除特困人员认定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特困人员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抚养人的最困难群体,不应设置收入上限,应直接认定。确保应保尽保、兜底保障。 | 不采纳 |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 收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
3 | 社会公众 | 建议文件明确: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实际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长期护理费用,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据实扣除。现行稿未列明护理费,导致残疾人支出大、实际困难却因账面收入超标无法救助,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 不采纳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刚性支出包括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 |
4 | 社会公众 | 建议在第十九条中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设置下限,并增加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关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中,关于收入的认定仅设置了上限,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较于上位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第四条第一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旧版《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求意见稿未设置收入认定下限,亦未设定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条件,这容易与《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界限相混淆。 | 不采纳 | 浙江省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系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在原《办法》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设置了家庭收入下限(即“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家庭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同时承担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由于收入下限的限制,无法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仅能归入收入型低保。在此情况下,其刚性支出无法予以扣减,导致具有刚性支出的收入型低保家庭(财产需符合低保条件)实际领取的低保金,低于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仅需符合低边条件),从而产生政策上的不公平现象。 新《办法》取消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下限,并根据其收入、财产情况划分三类进行分层保障,更加有利于体现政策公平性。 |
5 | 社会公众 | 建议对十七条第一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单人户如何把握进行解释。根据浙民办〔2016〕助19号文件,“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同时,根据民发〔2022〕83号文件,“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两者对于父母和兄弟姐妹的供养费情况存在矛盾,以及对子女的财产状况是否应该参照(浙民助〔2023〕16号)执行存在疑问。 | 部分采纳 | 目前,浙江省对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实行的单人施保政策,其认定条件较国家政策更为宽松。 该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包括供养情况的核算,情形较多、较为复杂,不在本《办法》中作详细规定,后续将对各地具体操作予以指导。 |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