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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2 16: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4月14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人:周腾彪,0571-87050936

  邮箱地址:sgj2015@126.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4月2日

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本省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立足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明确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依照本基准有关规定,对照《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表》)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对于《基准表》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定法定事由,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以少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者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为特定种类或者涉特定数量的,原则上仅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据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不予处罚的,适用《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

(二)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二)被民政部给予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五)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等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以及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次数、涉及金额大小,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

(四)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总量;

(五)当事人的人员数量及开展活动情况;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和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 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针对当事人每一个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本基准明确要求的因素,依法确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后合并执行。

第十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岗位职责、任职时间、履职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主观过错程度、主次责任,以及是否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内,确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十八 基准及《基准表》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 基准及《基准表》所称的“高于”“低于”“超过”“不到”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标注不含本数的除外)。基准表中的适用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二十条 基准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慈善组织有关内容与本基准不符的,以本基准为准。


附件: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征求意见稿)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330211033001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警告。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

330211033002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或拒绝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警告。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或拒绝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

330211033003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警告。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

330211032000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的。

吊销登记证书。

330211031001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2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但在1年以下;

违法所得高于10万元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3以上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年;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31002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高于5000元低于3万元;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高于1万元低于5万元;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3万元以上;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5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31003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次违法;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高于10万元低于20万元;

2次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2次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上;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3以上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3以上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1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9

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2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3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12

对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募集的财产,未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实物,未及时处置),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违反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4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5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6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7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慈善组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第一百一十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一般处罚

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做出处罚,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2000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实施伪造捐赠凭证、虚报年度公益支出等行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且情节严重。

吊销登记证书

330211035001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从轻处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1次的;

公开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警告。

一般处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2-3次的;

公开募捐金额高于10万低于50万元;

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警告,对有关组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从重处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4次以上的;

公开募捐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警告,对有关组织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0211035002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10人以下;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下;

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超过10人但不到20人;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

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20人以上;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35003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下;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

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超过5次但不到10次;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

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10次以上;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35004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5次以下;

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超过5次但不到10次;

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10次以上;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08

对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出现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1对合作方进行评估,②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出现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2-3项;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出现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4项以上;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10

对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外的平台开展公开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外的平台开展公开募捐,金额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外的平台开展公开募捐,金额50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330211025011

对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从轻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10万元下;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处以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50万元上;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收违法所得。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理。

一般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警告。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理。

一般处罚

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

警告。


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理。

一般处罚

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警告。


对违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违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行为。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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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