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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4 1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江经纬产业经济研究院: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2018-2024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0211023003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申请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7月31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

联系部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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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