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至7月8日,浙江省民政厅在厅网站公布《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厅收到7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个人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1 | 社会公众 | 二、注重分类施策与精准供给。建议增加,对于因工伤致残的重度残疾人,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依托工伤基金至少保障每个乡镇有一家职业康复机构,保障工伤致重度残疾职工的康复权利,同时有必要的地区给予社区康复条件。 | 不采纳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工伤康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推进。本文件仅针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出工作部署,工伤康复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不在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内。 | |
2 | 社会公众 | 八、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加大因工致残职工因工伤倒闭,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无法再由工伤保险报销的重度残疾职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以保障相关重度残疾职工的最基本救助权利。 | 不采纳 | 本文件聚焦我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的优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及保障范围划定另有专项政策予以规范,相关内容不属于本文件规范范畴。 | |
3 | 社会公众 | 建议增加一节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多省基于民政部文件出台了针对经济困难家庭,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病残一体等困难家庭残疾人的居家托养和日间照料相关补助政策,以落实相关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人员的负担和积极性,推动重度残疾人更好托养。 | 不采纳 | 现行政策框架内,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制度协同联动,能够基本保障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需求。同时文件第五章也对困难残疾人、“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提出了针对性举措。综合我省实际情况,现阶段暂不增设专项补助政策。 | |
4 | 社会公众 | 一、优化残养融合衔接机制,破除年龄与机构壁垒 | 不采纳 | 该建议相关内容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如文件第五章已就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等事项提出相关举措。考虑到配套操作细则需结合政策落地成效、基层实际需求进一步研究论证、优化完善,目前暂不宜在文件中逐条细化规定。 | |
5 | 社会公众 | 实施养老机构适残化改造,补齐无障碍服务短板 | 不采纳 | 当前,国家及我省已出台多项政策部署养老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亦对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综合考量各地财政承载能力、行业标准衔接、机构运营现状以及残疾人照护需求区域差异等多重因素,现阶段不宜以专项条款形式,对养老机构适残化改造范围、数量指标等设定刚性约束。 | |
6 | 社会公众 | 破解山区偏远地区入托难题,全面降低家庭照护负担 | 不采纳 | 该建议相关内容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或部分地区已结合实际开展探索,如文件第二章“积极整合敬老院、福利院、闲置校舍、村集体非经营性用房等服务设施,打造适合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的服务场所”、第三章“探索邻里互助、社区帮扶、亲属照护等多元照护模式”等。鉴于上述举措的实施细则、落地标准存在地域差异,需结合各地财政保障能力、交通配套条件、基层服务供给水平持续实践论证、细化优化,相关细化操作举措现阶段暂不纳入本文件。 | |
7 | 社会公众 | 配套保障与考核落地机制 | 不采纳 | 该建议相关内容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如文中第四点“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文中第七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经费保障”等,同时相关部门、部分地区已结合实际在“一老一弱”领域探索资源资金统筹利用。绩效考核已有明确制度规范,可依托现有考核体系明晰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 |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