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团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社会团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2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方式:章俊杰,0571—87050954
邮箱地址:sgj2015@126.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9月11日
浙江省社会团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1 | 330211045000 | 对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33021102600Y | 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 |||
2 | 33021102600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2项(含)以下;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超过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 | 330211026007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次(含)以下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3次(含)以上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5次(含)以上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 | 330211026006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 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发现1次在年检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累计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累计2次在年检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连续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连续2次在年检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 | 330211026009 | 对社会团体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理事会或社会团体负责人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开展业务活动,社会团体运转失灵持续1年以上2年以下的; 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无法履职或空缺1年以上2年以下的;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因理事会或社会团体负责人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开展业务活动,社会团体运转失灵持续2年以上3年以下的; 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无法履职或空缺2年以上3年以下的;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情节较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较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因理事会或社会团体负责人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开展业务活动,社会团体运转失灵且拒不整改持续3年以上的; 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无法履职或空缺3年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6 | 330211026005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6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330211026004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一)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二)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四)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五)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的,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视为疏于管理。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下; 对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上10个以下; 对5个(含)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0个(含)以上; 对10个(含)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含)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8 | 330211026003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2次(含)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0万元(含)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或者存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9 | 33021102600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含)以上;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含)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 | 330211026001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含)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50万元(含)以上;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100万元(含)以上;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次(含)以上;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含)以上;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1 | 330211046000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12 | 330211095000 | 对社会团体开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 | 吊销登记证书 |
注:“以上”“以下”没有“(含)”就是不包括本数,有“(含)”的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