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8
浙江东湖教育基金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基金会2023-2024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事项编码330211024005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53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53号),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53号)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5月8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
联系部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705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