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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08 16: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江东湖教育基金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基金会2023-2024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事项编码330211024005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53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53号),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决字〔2025〕第000053号)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5月8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

联系部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705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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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