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11330000002482146U/2025-1010662083 主题分类 人大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5-06-30
文  号 主题词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嘉6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8-26 16: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儿童福利处

吴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正视民间收养子女问题妥善做好登记工作》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收养登记制度、改进收养程序优化工作、促进收养工作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正视民间收养问题。我们应继续坚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对“善意收养”予以正视、理解、宽容,更应主动面对、积极应对。当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已经作了重大调整,民间收养子女政策具备重新审视的实际意义。

1. 公民发现弃婴后不应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1992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率先通过立法保护合法收养关系,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 2008年9月,民政部联合公安部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3. 2013年,民政部联合七部委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 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捡拾弃婴必须送交公安部门,是为了避免发生买卖婴儿等恶性事件,公民捡拾弃婴,不能私自“善意收养”。私自收养极易掩盖非法交易、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在规范的前提下更有利于实现收养程序公正、保障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2

调研了解群众需求。建议省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强工作协作,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全面了解民间收养实际情况、群众需求,以及登记手续办理环节痛点、难点等,掌握实际、了解实情、倾听意见,适应经济、社会、社情民意等各方面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合法合情合理需求。

1. 随着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群众因孩子残疾和超生随意丢弃现象大为减少,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可以送养的儿童也大为减少。

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规范群众捡拾弃婴报案、查找生父母等工作,省民政厅、公安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多次赴基层实地征求基层民政、公安部门意见,同时在省民政厅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吸收基层和社会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通过省民政厅、公安厅合法性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力求既符合收养登记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又有效解决基层在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3

积极向上反映情况。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基层民间收养子女实际情况,推进相关制度办法与时俱进、完善更新。

2023年7月,为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764号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计划生育部分作了修改,但仍有部分条款需进一步修改。例如第四条第二款“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与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㈠孤儿的监护人;㈡儿童福利机构;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相悖,我们已多次向上级反映问题。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向上级反映情况,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4

优化办理程序要求。建议省民政、公安等部门探索出台对收养行为办理登记手续的操作规定。在规定中对民间收养的孩子是否必须送社会福利机构、民间收养的孩子是否是通过拐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而来的认定、民间收养的孩子是否一定要采用三户以上收养申请家庭参与评估的方式等群众特别关注的问题上,统筹法律法规、民风民俗、人文关怀等因素,加强研究,择优而定。

1. 现行收养登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对收养条件、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2.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问题在基层实践中确实存在较多复杂情况,法律依据与基层执行有一定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收养制度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属于中央立法权限,对于收养制度的核心问题,仍需通过国家修法或者完善政策予以解决。但地方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在程序优化、服务配套等方面发挥作用。

3. 2022年,我厅会同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捡拾弃婴接收安置、打拐比对、户口登记、收养登记等工作,让收养家庭既能通过规范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又杜绝了私自收养通过儿童福利机构“洗白”弃婴身份。

感谢您对儿童福利和收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厅门户网站,了解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6月30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刘玉丽

联系电话:0571—87055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