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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000002482146U/2026-1010598684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6-06-23
文  号 浙民养〔2026〕68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关于扩大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范围的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 06- 25 15: 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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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展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政策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范围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指引》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一是拓展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符合条件的品牌化、连锁化的家政、护工、物业等企业,均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按原有渠道申请参与消费补贴,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二是延伸了居家的范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在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认定为居家养老状态,可享受老年人能力评估券和居家上门服务消费券,但仅限于此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二、新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的条件有哪些?

答:此次新增的品牌化、连锁化的家政、护工、物业等企业,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即可。一是《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的通知》(浙民养〔2025〕99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基本要求的四个条件之一。二是经营范围包括养老服务,且拥有不少于2名签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持证养老护理员、长期照护师、医疗护理员队伍。其中持证是指持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新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有哪些限制条款?

根据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家政、护工和物业等企业,参照限制政府采购服务条款,限制参加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四、新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如何入驻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答:纳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家政、护工、物业等企业,根据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金民工程”)设置,作为“其他机构(评估机构、家政、物业企业等)”入驻到系统中。若服务机构类型建立错误的(如建立为养老机构等),需关停或注销错误机构账号,选择新增为“其他机构(评估机构、家政、物业企业等)”。

五、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怎么确定?

答:养老机构以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由县域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提交同级民政部门。比如: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由县级卫健部门认定;残疾人托养机构由县级残联部门认定,等等。各地民政部门将主动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认定工作,便捷老年人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养老服务消费。

六、在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如何使用消费券?

答:在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民政通”预约能力评估,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直接使用能力评估券。后续可每月领取居家上门服务消费券,通过“民政通”预约居家养老服务,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派遣服务人员到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核销使用上门服务消费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及服务人员使用“民政政务”(即“民政通”服务端)记录服务内容、上传凭证材料,并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核销消费券等。

七、养老机构的消费补贴财政资金预拨比例为多少?

答:按照养老机构星级确定财政资金预拨比例,三星及以上养老机构按不高于上月实际结算账款60%的额度预拨,其他养老机构预拨比例不高于50%。各地可自行制定具体资金预拨和结算规则。

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邵磊;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5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