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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000002482146U/2026-1010518434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6-03-20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 03- 26 15: 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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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结合《关于开展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的通知》(浙民养〔2025〕99 号)的落实情况,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本次调整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6年1月1日起,居家养老服务消费券抵扣比例由40%提高到50%,每月累计抵扣金额从不超过500元提高至不超过800元,机构养老服务、日间托养服务与喘息服务消费券抵扣比例保持不变,仍为40%,每月累计抵扣金额不超过800元。

二、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有哪些变化?

答: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进一步丰富,由17项扩展至49项,新增一批老年人需求较大的服务项目,如清洁居室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推拿、艾灸、刮痧、拔罐等健康管理服务。

目前,“民政通”系统已上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服务补贴项目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依托“民政通”系统持续动态更新。

三、聘用护理员服务有哪些要求?

答:为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可通过“民政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派遣协议约定的养老护理员上门提供服务。

养老护理员须与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签署劳动(或劳务)协议,机构(企业)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可按规定享受保费补助。

四、已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答:为方便老年人,2024年7月1日(含)后已在“民政通”系统被认定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企业)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各地将按规定组织评估。

五、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监管有哪些新要求?

答: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各地将围绕评估、服务、资金等三个方面,开展消费补贴实施质量核查核验。对发现存在未向老年人全额退还“先缴后补”补贴资金、虚假服务等套取补贴的,落实承诺监管机制,追回补贴资金,按规定处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各地将对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核验“民政通”系统预警的服务,统筹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验等,推动服务机构(企业)自主信用管理。

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邵磊;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联系电话:0571-87055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