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消防救援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养老机构避难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5年9月,国家消防救援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消防〔2025〕41号)明确提出要推进避难间建设。同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强制性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将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设置避难间列为重大火灾隐患。202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国办函〔2026〕14号),对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应按要求设置避难间。为此,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局共同起草了本《实施方案》,明确避难间改造的总体目标、建设内容、使用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机构应对火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国办函〔2026〕14号)、《国家消防救援局 民政部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消防〔2025〕4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开展养老机构避难间改造提升,做到应建尽建、设施达标、功能完备,在紧急情况下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庇护场所,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对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威胁,全力保障老年人生命安全。各地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需改造提升的间数,2026年底前完成30%,2027年底前应建尽建。 (二)建设内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对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进行避难间改造,对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避难间相关设施进行提升完善。 (三)使用管理。一是明确使用情况,避难间主要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保障火灾时难以及时疏散的老年人避难、救助。二是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熟悉设备使用,熟练疏散避险,提高应对火灾的防范能力。三是定期开展维护,确保避难间始终处于可用状态,严禁挪作他用。 (四)资金保障。各地财政可结合实际对列入2026年、2027年避难间改造提升计划的养老机构予以适当补助,区分2018年10月1日前和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分别在其避难间改造提升并验收通过后,每间可按实际改造提升费用的45%且不超过5万元和30%比例且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避难间改造提升数量、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 (五)相关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住建、消防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避难间改造提升的方案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严格按照本方案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改造提升工作,坚决杜绝任何降低建设标准的行为,按要求配全配齐设施设备,确保所有内容改造到位。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马超英雄;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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