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25年12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对临时救助提出了新的要求。出台本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临时救助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 (一)救助情形方面。一是明确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为本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收入帮扶家庭。二是明确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支出认定项目为医疗、教育支出。三是将在我省遭遇急难的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人员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尚处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的基本生活难以为继人员纳入临时救助。 (二)救助流程方面。一是明确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二是明确执行临时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因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实施“小额快救”。三是明确“一事一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环节提出,由作出决定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救助标准方面。一是明确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小额快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困难较重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临时救助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二是按照因地制宜原则,明确由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确定临时救助具体标准。三是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四)工作管理方面。一是要求运用民生服务综合体、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提升临时救助服务水平。二是明确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确定“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启动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复核工作。三是明确为务工不着、欠薪农民工等临时遇困群体提供转介服务。四是强调必要时可以采取发放现金方式开展紧急救助。五是明确临时救助档案管理要求。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解读人:施祖贵 联系电话:0571-8705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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