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部署要求,巩固提升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成效,持续推进水库移民共同富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24〕56)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吃水不忘挖井人,要继续加大对库区支持帮扶”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省委“132”总体部署,深入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缩小“三大差距”,高标准建成一批水库移民共同富裕项目。 (二)实施内容 “十五五”期间,每年组织实施一期水库移民共同富裕项目。项目内容具体包括具创新性、示范性、引领性的和美幸福家园建设项目,助推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特色产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商贸服务、休闲康养等产业转型升级和村集体经济巩固提升项目。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市、区),不含宁波市所辖县(市、区)且实施水库移民共同富裕项目积极性高,有较好的资金配套保障;前期工作有深度,移民工作扎实。 项目申报实行分类限额管理。每个县(市、区)每期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单个项目申报移民扶持资金补助规模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各地每期申请补助资金规模按照本地区移民人数分为A、B、C三类。A类: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5万人(含)以上,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B类: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1万人(含)至5万人,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C类: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1万人以下,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项目由重点库区村或移民安置村提出,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受理项目扶持申请后,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选拟建项目,经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初选推荐后,向省民政厅申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选,推荐项目个数一般不超过所辖符合申报条件县(市、区)数量的四分之一。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选,提出完善项目意见,研究确定水库移民共同富裕项目及补助金额。 (五)项目实施 项目所在县(市、区)要根据省级评选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省民政厅备案后由当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指导项目主体组织实施,按时有序推进;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省民政厅每年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工作要求 项目所在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切实履行移民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成后真正发挥效益;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账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切实做到不留死角,坚决杜绝腐败和廉政问题发生。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叶丽琴;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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