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000002482146U/2026-101057339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 文 号 | 主题词 |
卢勇代表:
您提出的嘉47号建议《关于强化慈善事业法治保障,畅通共同富裕参与渠道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进一步保障捐赠人权益、提升慈善组织治理效能、支持慈善项目创新发展、加强慈善事业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构建“公示-说明”双重义务的捐赠规则 | 一是切实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对于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定向募捐、公开募捐、慈善项目实施的信息公开均已有明确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资料,且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只有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时,需要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各地和相关慈善组织认真落实好公开公示义务。 二是规范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行为。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且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按照自愿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应在法定及章程限定范围内依规接收社会捐赠。对于捐赠财产不合规、捐赠用途与自身业务范围不匹配、捐赠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等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依法依规不予接收。下一步,我们将引导慈善组织在作出拒收决定时向捐赠人做好解释说明,以防范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三是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我们设立省级慈善事业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进行激励。在引导资金申报条件中,明确要求申报的慈善组织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两年内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
2 | 建立“考评与限制”的负责人任职规则 | 一是严把准入关口。严格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要求,抓实资格联审、人选审核、任职备案等全流程把关。失信被执行人、受到刑事处罚、列入从业禁入名单者一律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以慈善组织年检年报、常态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为抓手,动态研判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对排查发现的履职不到位、治理有短板、运行有隐患等问题,依法依规下发风险提示单、整改通知书,实行清单化管理、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闭环销号。 三是依法进行清退。严格对照《慈善法》第十六条任职禁止规定,对经查实存在法定禁任情形、履职失责失范、不适宜继续担任职务的,及时督促慈善组织按章程及程序依规启动相关程序,及时更换负责人,完善退出流程、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治理风险。 |
3 | 建立“创新项目预审查与合规确认”机制 | 一是加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要求,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公开募捐方案事前备案、从严审核、事中监管、事后核查全流程工作机制。从严规范募捐行为,杜绝超范围募捐、违规变相募捐等情形,从源头防范公开募捐合规风险,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 二是抓实慈善组织年检年报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慈善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报送管理制度,对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常态化开展年检年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项目填报不规范、内容缺失、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限期补正整改;对年检不合格、长期不报送年报的依法依规移交处置,以常态化年检年报监管倒逼组织规范内部治理、依法依规开展慈善项目。 |
4 | 建立行业性慈善组织财务资助保障与分类监管机制 | 一是明确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慈善组织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对组织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行使须符合慈善目的,应当依据《慈善法》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其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高校作为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可以参与章程拟定、提名第一届理事人选,但基金会成立后重要事项的决议应由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即理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决策;高校党委若同时作为教育类基金会的党建工作机构,应在重大事项决策、凝聚服务党员和群众、清廉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开展党建工作指导。 二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责。《慈善法》第六条明确提出,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因此,业务主管单位仅对慈善组织有指导、监督职责,慈善组织应当依据章程中的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进行日常运作和重大事项决策。 三是健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机制。督促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及年检年报相关工作,压实主体责任,常态化落实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报送制度。指导慈善组织依托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定期主动公示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重大事件、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全面畅通社会公众、捐赠人监督渠道,以透明化运营夯实社会信任基础,持续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 |
感谢您对慈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5月28日
联 系 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董馨羽
联系电话:0571—870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