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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30 15: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6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202512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1.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须于2026331日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于2026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2. 直接登记和已脱钩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须于20265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网上填报、审查方式,社会团体通过浙江省社会组织年检管理系统办理,具体填报步骤详见附件1

四、提交材料    

12025年度《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承诺声明。社会团体在线填报《报告书》,并经负责人审核,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以图片格式在附件中上传提交。

3.整改报告。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4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

1.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社会团体要认真梳理2025年各方面工作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间填报并提交年检材料。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不再受理办件。

2. 年检材料提交后不可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附件中上传相关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须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且加盖印章后上传。

3. 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参加年检,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材料,并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线上联办工作的函》(202649号)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初审。

4. 社会团体应对省民政厅及业务主管单位指出的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其中,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省民政厅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 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有关事项

1.列入2026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2),由省民政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

2.社会团体参加年检的情况在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应于202612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3号楼203

联系人:张晓敏,0571—81051430

年检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操作指南.docx

   2.2026年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docx

 

 

浙江省民政厅

20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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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