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浙江省列入全国试点省市之一。为全省域实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我厅起草《浙江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联系人:邵磊,电话:0571-87055491,电子邮箱:609636676@qq.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8月1日
附件
浙江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浙江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和家庭小型化“四化叠加”趋势加快,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数量日益增加。现全省域实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满足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需求,优化养老服务促消费模式,减轻家庭养老负担,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补贴内容
以县域为单位,统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象为常住浙江省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老年人通过民政部全国统建“民政通”系统申请,可代办。
(二)补贴形式。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三)失能等级。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建立转换机制。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T/T42195-2022),将依据《浙江省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和《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的,转换为中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Ⅰ级(3级)和重度失能Ⅱ级(4级)的,转换为重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Ⅲ级(5级)的,转换为完全失能。
(四)补贴项目。电子消费券仅可用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着眼扩大养老消费,聚焦老年人需求,适当增加具有浙江特色的中药保健等项目(见附件1),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五)项目定价。服务机构(企业)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市场化服务定价,并向全社会公开承诺,不得先涨价后抵扣。长期(入住30天以上)、短期(即“喘息服务”,入住30天以内)机构养老服务,聘用养老护理员服务,应严格对应服务合同。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等居家社区服务,可参考爱心卡“六助+N〞服务,由服务企业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六)补贴标准。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含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消费金额的40%进行折扣,分别为累计不超过每月500元、800元。享受补贴者不再区分失能等级,不得折现,仅可通过“民政通”购买养老服务。后续的抵扣比例、额度按国家部委要求,依托“民政通”动态调整。
(七)资金安排。消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5%,剩余部分省市县共担。省内转移支付一类、二类地区省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60%、40%。
(八)政策衔接。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补贴对象。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扣除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抵扣。省市县其他面向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各项补贴均可同时享受。
三、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九)账号注册。申请消费补贴与服务的老年人,帮助老年人代办的人员、开展服务的机构(企业)等,各级负责消费补贴工作的民政、财政工作人员,均应在“民政通”等系统注册或开通账号。
(十)协助办理。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支持老年人家属、亲属与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协助代办,包括补贴申请、服务选择、消费券使用等。
(十一)失能评估。本细则印发前,可以采信“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向“民政通”推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包括评估人员、评估时间、评估机构和失能等级等。细则印发后,“浙里康养”不再推送数据,评估超过12个月或未经评估老年人,若申请补贴,应通过“民政通”申请评估。评估中度以上,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评估费用可通过电子消费券全额抵扣;其他由老年人自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见附件2)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不得参与消费补贴服务,不得与服务机构(企业)有关联。
(十二)补贴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老年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民政通”5个工作日内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第一天发放,当月有效,次月失效。不再符合的,老年人、代办人或服务机构(企业)应及时通过“民政通”等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次月停发。
(十三)补贴核销。服务机构(企业)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应按要求在“民政通”上传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核销凭证等材料,抵扣相应金额消费券自动转到服务机构(企业),实现老年人消费补贴核销。
(十四)补贴结算。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每月结算一次。县级民政部门每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审核,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每月15个工作日内与服务机构(企业)结算上一个月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服务开展
按照自愿参与、事前确定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选择具备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机构(企业)提供服务。
(十五)机构确定。自愿参与提供服务的机构(企业)应事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提供佐证材料。县级民政部门除审核必备条件外,应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见附件3)确定服务机构(企业),按规定赋予承诺积分和“民政通”权限。
(十六)服务实施。中度以上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领取消费券、下单服务等。服务机构(企业)提供服务,使用“民政通”记录服务内容、上传凭证材料、核销消费券等,居家服务必须见到老年人本人,方可开展服务。
(十七)机构更新。8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应公布纳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服务的机构(企业)名单。次月起,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公布新增、退出服务机构(企业)名单,以及服务机构(企业)承诺积分扣分情况。
五、健全监管
按照“充分授权、事后追溯”原则,对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进行合理监管。
(十八)自主管理。参与服务的机构(企业)应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自主负责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
(十九)事中监管。各地应合理推进服务过程管理,加强“民政通”评估结果、消费券核销等审核把关,及时处置预警信息,按要求做好资金监管、评估监管和服务监管等。可安排财政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事中抽查、检查,促进服务机构(企业)自主管理。
(二十)事后追溯。各地按时限结算消费券后,可采取第三方核验、检查、审计等方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发现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承诺扣分。参与服务机构(企业)及其服务人员,赋承诺积分2000分,事后发现定价不合理,服务不达标的,每涉及1元,服务人员扣1分,服务机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者扣0.5分。承诺积分扣分严重的,纳入养老服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发现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立即终止服务资格,逐出供应市场。
六、工作要求
各地应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健全调度机制,加快组织实施,让浙江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享受更多有尊严的品质生活。
(二十二)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受理申请、服务商确定和监管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管。
(二十三)宣传培训。各地应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利用新媒体传播优势,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活动,全方位、系统性宣传和推介消费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同时,加大培训教育,重点针对“民政通”操作使用,以便准确、规范实施消费补贴。
(二十四)主动服务。各地应统筹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各种力量,组织疑似失能老年人摸底排查、能力自评,指导村(社区)协助开展能力评估和链接服务供应商。同时,共享长护险失能等级、待遇享受等数据,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对象。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消费补贴持续12个自然月。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将视情作出调整。
附件: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要求
3.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4.诚信承诺书(模版)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