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首次就养老服务工作作出的系统性、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全文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请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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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与共同富裕美好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重要要求和对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省委“132”总体部署,强化以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服务多元、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加快推进“老有康养”优享工程,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到2030年,失能失智综合照护水平显著增强,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成熟定型;到2035年,基本养老服务提质扩容,养老服务供需更加适配,建成与共同富裕美好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普惠均等基本养老服务
(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迭代优化《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健全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依托“爱心卡”异地结算。积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拓展普惠养老服务。按照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要求,拓展普惠服务内容、供给范围。推动公建民营和国企化改革的养老机构向普惠支持型转变,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完善普惠养老机构价格形成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失能等级、入住时长等因素进行精准补助,推进“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机制。将“失能失智综合照护水平”作为反映各地养老服务水平的关键指标,从保障政策、综合评估率、护理型床位、持证护理员比例、服务人次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与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推进失能人员“多评合一”机制改革,实现评估结论互认共享。(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四)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立以老年人口数量和结构为导向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科学编制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分层分类建设,构建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与党群服务中心等阵地资源联建共用等办法,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鼓励与老年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按规定整合建设老年活动、老年教育等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进行分类建设。每个县(市、区)依托现有资源至少拥有1所县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发展面向全体老年人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探索建立建设管理服务标准;支持企业发展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深化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按照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支持有意愿的“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优先入住养老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聚焦家门口养老需求,统筹现有设施和服务迭代升级。养老服务中心按综合型、片区型、基本型进行布局。老年人口规模大的乡镇(街道)建设综合型,提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床位在30张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小的几个乡镇可集中建设片区型,整合利用原乡镇敬老院床位;基本型仅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资源链接等。照料中心更名为养老服务站,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密度合理设置,100名以下常住老年人的设互助服务点。优化老年助餐服务,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等服务模式。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巩固和增强家庭养老功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发展“互联网+医养”,鼓励各级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养老服务机构与接续性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推动医养、康养联合体建设,强化整合照护。施行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疾控协管员制度,强化老年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监管,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通过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终末期老年人的临终关怀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享受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报销比例。(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数据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养老服务城乡均衡可及
(八)实施县域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做大做强县城、中心镇养老服务,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县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和“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统筹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调度资源,加强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等功能。每个县(市、区)划分为2—5个片区,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区域连锁运行。推进特困供养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施特困人员县域“一院供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村(社区)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探索村(居)民委员会增设老年福祉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养老服务。开发设置“养老管家”等助老岗位,提供探访关爱、委托代办、资源链接等服务。农村老年公寓增配养老服务功能。创新山区海岛养老服务模式,深化海岛支老、山区助老,支持偏远山村海岛因地制宜开展邻里互助、建设志愿服务驿站及老年人下山出岛集中居住,探索通过“加双筷子”解决助餐问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工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养老服务消费水平。拓展养老服务消费分层分类新场景,实施“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季”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拓展“平台+”养老新渠道,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银发综合体和“一站式”购物平台。发展“行业+”养老新业态,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等。积极发展银发经济,推进“1+5+N”银发经济产业园建设,打造省康复辅具综合服务平台,丰富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定期举办浙江(国际)康养产业博览会,打造“银发钱潮”品牌。(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数据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十一)完善财税政策。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建立“钱随人走”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积极盘活国有闲置房产提供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并适当减免租金。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养老金融。探索引入长久期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用好服务消费和养老再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申报纳入全省REITs项目库培育,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注重土地等资源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加强养老院院长培育,拓宽继续教育通道。加强中外交流,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做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科技赋能。利用人形机器人、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技术,研发养老智能化产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老年生活和养老服务领域的全场景应用。深化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安居守护、机器人服务等产品运用。迭代升级“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推进数据分级分类使用。丰富智慧养老服务场景,实施“E养乐居”计划,科技赋能居家养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数据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老年食堂管理、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等标准。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预警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创新养老服务大数据公权力监管,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做实街道社区兼职委员制度,注重把养老服务驻区单位人员吸纳为兼职委员,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网格重点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督促评价制度。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改革发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