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构建社会团体高质高效进出工作机制,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现就我省简化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情形
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注销程序。
(一)简化内部程序情形
社会团体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因部分会员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或者因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的人数比例要求的,可按照简化内部程序办理。
(二)简化清算程序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简化清算程序办理:
1.成立登记后从未开展业务活动,没有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明晰的;
2.开展过年度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债权债务清理完成且剩余财产明晰,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材料中显示没有债权债务,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被撤销社会团体的注销情形
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符合上述简化内部或清算情形的,可按照相关简化程序提出注销申请。
探索司法强制清算程序,社会团体被撤销后不及时清算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四)不适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化注销程序:
1.认定为慈善组织的;
2.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3.涉及复议、诉讼、仲裁未结案的,或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
4.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5.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6.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债权债务未结清或未作转移处理的;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程序的。
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推动实现信息共享。
二、简化注销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以公告简化注销程序,以承诺制容缺办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简化注销相关材料(见附件1)后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一)简化内部程序
1.因部分会员或者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应当采取有效途径征询剩余会员或者理事的意见,并将书面记录存档。根据剩余会员半数以上或者剩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注销意愿启动注销程序。
2.社会团体提交无法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请示,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附件2),向全体会员公告社会团体注销决议。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可通过报刊、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告,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浙里社会组织”平台等为社会团体提供公告服务。公告期满未收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的书面反对意见,可进入清算程序。
(二)简化清算程序
1.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清算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清算审计。
2.社会团体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不能通过清算审计全面了解社团资产情况的,社会团体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附件3),公告注册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清算义务人共同签署《×××(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附件4),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
3.社会团体有税务登记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申请,并完成清税证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需出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说明,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三)依法处置剩余财产
1.社会团体申请注销时存在剩余财产的,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2.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被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确认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清算资产处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政府收回。
(四)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简化程序注销登记所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当场收缴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等资料,及时予以公告;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特殊情况处理
1.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委托其他负责人在注销期间代行法定代表人相关职责;或在提供法定代表人死亡、病危、行政强制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后,由社会团体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相关材料,出具承诺书。
2.法人登记证书、公章遗失的,可通过社会组织账号登录“浙里办”搜索“电子公告声明”发布法人登记证书、公章遗失公告,也可通过报刊、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遗失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遗失公告的材料。公章遗失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准予注销时可以遗失公告代替实物收缴。
3.社会团体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线上提交注销申请的,可向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注销。注销完成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维护。
4.其他特殊情形的办理程序,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以上特殊情形均应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注销理由”处写明有关情况。
三、异议处置
1.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根据部门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2.对虚假承诺或隐瞒债务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优化社团退出机制的重要意义,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司法、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的沟通,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针对工作重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社会团体简化注销工作。
二是严格审核把关。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严格把关材料,做好登记注销前的各项审核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团体的情况研判,具体指导注销清算等事宜,做好相关前置审查工作。
三是防范风险隐患。坚持把握稳慎推进、因地制宜等原则,逐步推进简化注销工作。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团体对简化注销工作的支持。强化社会组织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办理简化注销的指导服务。完善异议处置程序,处理好拟注销社会团体与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视情征询司法、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妥善防范和化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社会团体注销工作稳妥有序实施。
附件:1.简化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1 简化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pdf
2.×××(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
附件2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pdf
3.×××(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
附件3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pdf
4.×××(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
附件4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pdf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