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简化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围绕解决程序启动、财产清算两方面难点堵点,创新制度措施,以公告制、承诺制简化注销程序,切实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长期未开展活动、负责人失联等情形的社会组织,占用大量公共资源,可能引发各种风险。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社会组织整体治理水平,推动形成结构合理、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充满活力、高效有为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有必要制定《指导意见》,畅通社会团体注销退出通道。
2024年以来,我省聚焦社会团体注销难题,在全省部署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试点工作,在推行简易流程、优化审核要件、加强服务监管等方面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有150余家社会团体进行了简易注销。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指导意见》,建立社会团体简易注销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优进劣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23年修订)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00年)
5. 《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2002年)
6.《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 号)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无法完整提供清算材料的社会团体,明确适用情形、注销程序,加强异议情形处置,确保社团简易注销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明确适用情形。分别规定简化内部决策程序、简化清算程序的适用情形,主要是联系不上理事和会员,以及两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社团。针对被撤销社团的注销问题,明确符合情形的也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并鼓励各地探索强制清算机制。为防范简易注销程序带来的风险,明确了7种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二是健全简易注销程序。一是简化内部决策程序。主要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征询剩余会员或理事意见,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承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告。二是简化财产清算程序。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审计。社会团体资料不全,不能通过清算审计全面了解社团资产情况的,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公告注册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清算义务人共同签署《×××(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并进行公告。社会团体注销前要依法处置剩余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简化程序注销登记所需材料。三是明确特殊情况处理。针对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无法联系等问题,规定可由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相关材料;法人登记证书、公章遗失的,可以遗失公告代替实物;浙江政务网账号遗失或无法登录的,可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办理,从各方面简化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程序。
三是做好异议处置。为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明确在简易注销期间其可提出异议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对虚假承诺或隐瞒债务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实施要求
一是加强引导,推动落实。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对接,全面摸排社会组织情况,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主动注销,进一步净化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二是强化督导,提升质效。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规范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压实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把关责任。积极听取各部门和社会团体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视情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是防范风险,有序推进。加强个案研判,完善与司法、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处理好拟注销社会团体与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化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保障社会团体注销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联系人:刘丹丹;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