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浙江省 民政厅 | 浙江省福利彩票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 浙江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 |
2 | 浙江省 民政厅 | 浙江省社会福利中心(浙江省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 浙江省财政厅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 |
3 | 浙江省民政厅 | 浙江省社会福利中心(浙江省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 |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 |
4 | 浙江省 民政厅 | 浙江康复医院 | 事业单位 |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 浙江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 |
5 | 浙江省 民政厅 | 浙江康复医院 | 事业单位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 |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 |
6 | 浙江省民政厅 |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 事业单位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 |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 |
7 | 浙江省民政厅 |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 事业单位 |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 浙江省财政厅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
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政府性基金填写具体基金名称,除政府性基金外的项目填写具体服务内容。
7. 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尽量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如 无法明确,可填写双方协商确定、参见 XX 政策文件等。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 。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全面准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 据(如有)。
10.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如税务部门代收的一些收费项目),请在备注栏标明。
11.清单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和审核把关,各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本级有关收费项目必须纳入,下属单位的下属单位有关收费项目不纳 入。
12.清单包括向企业提供服务并直接向企业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仅向个人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出售商品、租赁房屋等未提供具体服务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