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46/2025-00051 | 主题分类 | 社团管理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文 号 | 主题词 |
毛伟华、冯志刚、卜伟绍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 356 号提案《关于优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近三年来,全省共完成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 6291 家,进一步净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一是坚持分类施策。我厅与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会商,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采取分类处理、一类一则、一社一策的做法,根据各“僵尸型”社会组织的特征与意愿,明确相关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分类采取注销、激活等方式进行处置。省教育厅积极推进个别业务停滞基金会的注销工作,省经信厅近年来共推动注销社会组织 22 家。我厅还结合社会组织年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整治等重点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的社会组织督促其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减少“僵尸型”社会组织的产生。二是试点简易注销。2024 年以来,聚焦“僵尸型”社团启动难、清算难的注销难题,在全省部署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试点工作,选取杭州市、嘉兴市等 2 个设区市,长兴县、绍兴市柯桥区、义乌市、台州市椒江区、缙云县等 5 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指导各地在推行简易流程、优化审核要件、加强服务监管等方面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有 150余家社团进行了简易注销。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认真研究起草简化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简易注销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优进劣出”高质量发展。三是深化信用管理。积极落实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督,通过“红黑灰”信用制度,动态管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将评估 3A 等级以上及其他符合守信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将活动异常的社会组织列入灰名单,将严重失信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目前,全省已列入红名单 6261 家、灰名单 1468 家、黑名单 1886 家。省委社工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省发改委按照信用“531X”工程框架体系,制定涉及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修复和安全等系列制度,覆盖信用建设全过程,对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覆盖 6.92 万家。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微信、QQ 工作群、民政门户网站,向各社会组织详细阐明了专项整治行动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列入“僵尸”组织的违规情形、对违规“僵尸”组织相应的处理规定等政策,宣传“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整治必要性及成效,特别是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营造了浓厚舆论氛围。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有:
一、关于简化主动注销程序
我厅正在研究制订《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简化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文稿,待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将及时推动出台。《指导意见》正是针对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无法完整提供清算材料的社会团体,创新注销制度措施:关于简化内部决策程序,主要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征询剩余会员或理事意见,形成自行解散公告,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承诺;关于简化财产清算程序,主要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开展清算审计,资料不全不能通过清算审计全面了解社团资产情况的,形成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清算义务人共同签署无债务债权承诺书。通过以公告简化注销程序,以承诺制容缺办理,切实优化社团退出机制。下一步将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司法、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的沟通,针对工作重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动《指导意见》落实落地。在省人大指导下适时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修订工作。
二、关于优化被动撤销机制
为解决社团撤销登记后退出难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精神,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符合简化内部程序或简化清算情形的,可按照相关简化程序提出注销申请。鼓励各地探索司法强制清算程序,社会团体被撤销后不及时清算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法院进行清算。指导义乌先行先试,2024 年底义乌市仙居商会强制清算已由市工商联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是全省首例社会组织司法强制清算案例。下一步将探索建立司法强制清算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强制清算操作规程,实现社会组织从进入到退出闭环监管。
三、关于强化管理处置手段
一是关于完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机制。根据 2020 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不包括社会组织负责人。下一步,我厅将全面落实《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审核,对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 5 年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同时进一步利用五类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数据和来自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日常监督、等级评估、公益创投项目评审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核查,在评优评先和购买服务过程中对失信主体加以限制,强化风险防控。省发改委将编制《浙江省诚实守信主体名单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联合惩戒工作指引》,规范全省各领域“诚实守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规范及救济渠道等。二是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我厅近期与省编办进行了多次沟通汇报,积极推动建立相关机制,但在当前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的大背景下,难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下一步,
我厅将采取出台文件等方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关于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拟联合省委社工部发文,厘清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健全联合执法、资金监管、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效能。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刘丹丹
联系电话:0571—87050217
浙江省民政厅
202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