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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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谷歌”或“Edge”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3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审计报告。社会团体以附件形式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提交审计报告:社会团体于2024年7月1日及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被列为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名单详见附件1),由省民政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直接提交省民政厅。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材料提交 1.无纸化程序 实行无纸化程序办理的社会团体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后,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以图片格式在附件中上传,并提交年检材料。 省委统战部、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省林业局、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文联及省作协等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采取网上联办方式进行年检,全程网上办理,无须提交纸质材料,社会团体在线提交的材料先行推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直接登记和已脱钩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全部实行无纸化程序办理,其在线提交的材料由省民政厅办理。 2.普通程序 前述(二)1所涉对象之外的社会团体均按普通程序办理。社会团体按普通程序办理时,在完成网上填报、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提交。同时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完成后,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将《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民政厅。 年检材料一旦网上提交,将不再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印章。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其中“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的请指出主要问题)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实施网上联办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团体应跟踪关注办理进度。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五)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团体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违反有关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省民政厅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事项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3室 联系人:张晓敏,0571—8105143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附件:1.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2.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意见建议表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3月3日 附件1 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附件2 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意见建议表 党建工作机构(盖章):填写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1. “管理类型”栏请选择填写“直接登记”或“已脱钩”; 2. “建议结论”栏请选择填写“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 “是否按规定办理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报送工作”栏目请填“是”“否”或“未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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