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6 16: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慈善事业促进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精神,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民政厅决定组织开展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浙江慈善奖评选办法》、《浙江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在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共设置七类奖项,表彰名额132个。分别为:慈善楷模奖10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30个、机构捐赠奖30个、个人捐赠奖30个、志愿服务奖20个、乡村振兴奖10个、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2个。

1.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

2.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须为4A级及以上。

3. 机构捐赠奖:表彰2022年至2025年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等机构。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等机构在表彰周期内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等机构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等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社会评价以及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

4. 个人捐赠奖:表彰2022年至2025年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在表彰周期内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5. 志愿服务奖:表彰长期以来提供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综合考虑参与志愿服务年限、方式和社会影响力,服务时长和次数等。

6. 乡村振兴奖:表彰长期以来在助力乡村振兴、精准帮扶、东西部协作等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参考捐赠款物数额、帮扶方式和效果、帮扶对象评价等情况。

7. 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表彰对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有巨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该奖项由评委会直接提名。

三、评选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省民政厅组建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级相关部门、人民团体、慈善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

领导小组、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各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参评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选活动联络员,并于3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四、参评资格

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在浙国际友人,均可参评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政府部门从事慈善工作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不参加申报。

每名参评对象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曾经获得过“浙江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浙江慈善奖”表彰的捐赠机构和捐赠个人,依据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八届“浙江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五、参评方式

有意向参评第八届“浙江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向属地民政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交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表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www.zjmz.gov.cn)下载。

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县(市、区)民政局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推荐,也可以接受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的自荐。

省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和业务主管范围内,接受来自省本级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的推荐和自荐。直登直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候选者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确无对应单位推荐的,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自荐,自荐材料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申请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核实。

六、推荐要求

(一)名额分配

1. 各设区市民政局的推荐名额详见推荐名额预分配表(附件1)。若确有其他更合适的奖项推荐,市民政局可在不超过本区域总名额内进行奖项名额的调配。

2. 省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推荐名额详见推荐名额预分配表(附件1)。若确有其他更合适的奖项推荐,省级单位可在不超过本单位总名额内进行奖项名额的调配。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业务处室进行推荐。

(2)省国资委的推荐主要考虑省属国企,省工商联的推荐主要考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

(3)省外事办主要推荐涉外、涉港澳企业或者个人等;省委统战部(省侨联)主要推荐华侨或者涉侨企业等;

(4)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生态厅、省科技厅重点考虑乡村振兴奖的推荐;

(5)省委宣传部、省委社工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重点考虑志愿服务奖的推荐;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 各设区市民政局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

(3)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4)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2. 省级有关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并对其推荐对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对推荐的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好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以下简称“推荐函”)(附件2)中。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三)公示要求

推荐单位在完成各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对拟推荐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

(四)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1. 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和自荐。

2. 推荐单位须详细填写推荐函,各设区市民政局推荐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盖章同意。推荐函和推荐对象的申报表及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2号楼慈善事业促进处)。同时,推荐单位须在2025年3月25日至5月9日登录“浙里有善”平台,通过第八届“浙江慈善奖”申报模块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 参评“浙江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七、评选程序

(一)初审

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公示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5年5月9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无效推荐。

(二)复审

1. 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评委会对推荐候选对象进行评议、以拟表彰名额1.2倍的比例投票提名名单,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提名名单。

2. 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在省内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接受公众投票。投票结果仅供参考,严禁拉票、冒用他人身份投票等弄虚作假行为。

3. 评委会综合评审,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4. 评委会办公室就表彰入围名单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

5.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6. 评委会办公室对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

(三)终审

1. 拟表彰名单经公示和征求意见后,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2. 省民政厅将表彰名单报请省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八、表彰方式

省人民政府发文对获得第八届“浙江慈善奖”的获奖对象进行通报表彰。

九、有关要求

(一)“浙江慈善奖”作为我省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浙江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单位、个人、爱心团体、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二)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挖掘、推荐事迹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公信力和示范性的慈善典型,并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做好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考验。若推荐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等情形时,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告知评委会办公室。

(三)参评对象在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对借助“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要综合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对评选表彰活动和获奖者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褒扬慈善典型,讲好慈善故事,传播慈善正能量,进一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鲍淑丹、楼鑫鑫

联系电话(传真):0571-81050573、0571-87050211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编:310007)

附件:1. 附件1.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推荐名额预分配表.wps

2. 附件2.关于推荐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wps

3. 附件3.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慈善楷模奖申报表.wps

4. 附件4.第八届“浙江慈善奖”个人捐赠奖申报表.wps

5. 附件5.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机构捐赠奖申报表.wps

6. 附件6.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申报表.wps

7. 附件7.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志愿服务奖申报表.wps

8. 附件8.第八届“浙江慈善奖”乡村振兴奖申报表.wps

9. 附件9.省级有关单位名单.wps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3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6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精神,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民政厅决定组织开展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浙江慈善奖评选办法》、《浙江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在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共设置七类奖项,表彰名额132个。分别为:慈善楷模奖10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30个、机构捐赠奖30个、个人捐赠奖30个、志愿服务奖20个、乡村振兴奖10个、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2个。

1.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

2.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须为4A级及以上。

3. 机构捐赠奖:表彰2022年至2025年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等机构。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等机构在表彰周期内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等机构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等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社会评价以及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

4. 个人捐赠奖:表彰2022年至2025年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在表彰周期内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5. 志愿服务奖:表彰长期以来提供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综合考虑参与志愿服务年限、方式和社会影响力,服务时长和次数等。

6. 乡村振兴奖:表彰长期以来在助力乡村振兴、精准帮扶、东西部协作等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参考捐赠款物数额、帮扶方式和效果、帮扶对象评价等情况。

7. 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表彰对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有巨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该奖项由评委会直接提名。

三、评选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省民政厅组建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级相关部门、人民团体、慈善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

领导小组、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各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参评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第八届“浙江慈善奖”评选活动联络员,并于3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四、参评资格

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在浙国际友人,均可参评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政府部门从事慈善工作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不参加申报。

每名参评对象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曾经获得过“浙江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浙江慈善奖”表彰的捐赠机构和捐赠个人,依据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八届“浙江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五、参评方式

有意向参评第八届“浙江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向属地民政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交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表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www.zjmz.gov.cn)下载。

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县(市、区)民政局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推荐,也可以接受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的自荐。

省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和业务主管范围内,接受来自省本级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的推荐和自荐。直登直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候选者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确无对应单位推荐的,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自荐,自荐材料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申请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核实。

六、推荐要求

(一)名额分配

1. 各设区市民政局的推荐名额详见推荐名额预分配表(附件1)。若确有其他更合适的奖项推荐,市民政局可在不超过本区域总名额内进行奖项名额的调配。

2. 省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推荐名额详见推荐名额预分配表(附件1)。若确有其他更合适的奖项推荐,省级单位可在不超过本单位总名额内进行奖项名额的调配。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业务处室进行推荐。

(2)省国资委的推荐主要考虑省属国企,省工商联的推荐主要考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

(3)省外事办主要推荐涉外、涉港澳企业或者个人等;省委统战部(省侨联)主要推荐华侨或者涉侨企业等;

(4)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生态厅、省科技厅重点考虑乡村振兴奖的推荐;

(5)省委宣传部、省委社工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重点考虑志愿服务奖的推荐;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 各设区市民政局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

(3)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4)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2. 省级有关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并对其推荐对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对推荐的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好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以下简称“推荐函”)(附件2)中。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三)公示要求

推荐单位在完成各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对拟推荐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

(四)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1. 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和自荐。

2. 推荐单位须详细填写推荐函,各设区市民政局推荐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盖章同意。推荐函和推荐对象的申报表及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2号楼慈善事业促进处)。同时,推荐单位须在2025年3月25日至5月9日登录“浙里有善”平台,通过第八届“浙江慈善奖”申报模块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 参评“浙江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七、评选程序

(一)初审

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公示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5年5月9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无效推荐。

(二)复审

1. 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评委会对推荐候选对象进行评议、以拟表彰名额1.2倍的比例投票提名名单,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提名名单。

2. 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在省内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接受公众投票。投票结果仅供参考,严禁拉票、冒用他人身份投票等弄虚作假行为。

3. 评委会综合评审,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4. 评委会办公室就表彰入围名单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

5.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6. 评委会办公室对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

(三)终审

1. 拟表彰名单经公示和征求意见后,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2. 省民政厅将表彰名单报请省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八、表彰方式

省人民政府发文对获得第八届“浙江慈善奖”的获奖对象进行通报表彰。

九、有关要求

(一)“浙江慈善奖”作为我省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浙江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单位、个人、爱心团体、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二)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挖掘、推荐事迹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公信力和示范性的慈善典型,并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做好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考验。若推荐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等情形时,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告知评委会办公室。

(三)参评对象在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对借助“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要综合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对评选表彰活动和获奖者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褒扬慈善典型,讲好慈善故事,传播慈善正能量,进一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鲍淑丹、楼鑫鑫

联系电话(传真):0571-81050573、0571-87050211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编:310007)

附件:1. 附件1.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推荐名额预分配表.wps

2. 附件2.关于推荐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wps

3. 附件3.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慈善楷模奖申报表.wps

4. 附件4.第八届“浙江慈善奖”个人捐赠奖申报表.wps

5. 附件5.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机构捐赠奖申报表.wps

6. 附件6.第八届“浙江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申报表.wps

7. 附件7.第八届“浙江慈善奖”志愿服务奖申报表.wps

8. 附件8.第八届“浙江慈善奖”乡村振兴奖申报表.wps

9. 附件9.省级有关单位名单.wps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