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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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20元调整为208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5元调整为1860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260元。 上述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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