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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2 09: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4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医保局   省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结合我省“扩中”“提低”行动,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构建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精准高效、优享众扶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一般低于低保标准的1. 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到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年收入低于10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规定的家庭。

三、精准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

各地要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相关规定扣减一定的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财产超标的不享受渐退期待遇,对收入超标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并从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继续享受原救助保障待遇。渐退期内发现家庭财产超标的,自发现之日次月起退出救助保障范围。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专项救助按现有政策执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升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业救助。

按照以社会帮扶为主、适度扩大政府救助的原则,逐步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的给予财政贴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低收入帮扶家庭住房困难的实行公租房保障依申请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安排;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加大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切实解决救助帮扶个案问题,防范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根据服务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不同渠道资金用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服务。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原农村户籍)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农户范畴,给予帮扶。对于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雨露计划”补助;对于低收入农户参加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给予一定补助。探索建立困难群众“关爱险”制度,防止低收入人口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致贫返贫。对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实行政府代缴。

(六)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帮扶。推进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基础上,凝聚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慈善资源等力量,合力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深入贯通“浙有众扶”和“浙里有善”应用,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参与救助帮扶工作。探索建立公益仓,支持将低收入人口纳入公益仓受益范围。发挥慈善引导资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公益慈善组织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公益服务。实施“共富同行”计划,推动省级慈善组织与山区海岛县结对开展慈善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善居工程”等慈善项目,积极培育救助帮扶品牌项目。

四、高效实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深化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推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与国家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完善协同机制,发挥集成效应。迭代升级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为快速预警、精准核对、高效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全省推广应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电子授权,丰富核对管理功能,深化核对数据治理。各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完善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归集到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持续丰富优化“幸福清单”。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包括低收入人口、其他监测对象。其他监测对象重点关注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等风险情况,包括近一年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近两年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审批的对象、近三年退出社会救助的对象,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帮扶的困难人员,以及基层民政部门上报的主动发现对象等。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共享等途径,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相关数据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由民政部门提供,其他监测对象信息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提供。低收入人口数据实时交换给“浙农帮扶”应用、“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要提高源头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加强数据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 + 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线上通过失业人员登记、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残疾人证办理、劳动年龄段人口死亡等数据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收支状况、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线下依托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动员组织基层力量,走访辖区居民,摸排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提供协助申请服务。对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困难,预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置。对其他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帮扶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申请审批程序,预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如情况复杂,预警处置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帮扶家庭的救助标准、帮扶措施等,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真正用在困难群众身上。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引导慈善资金投入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实施产业帮扶以及其他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各群团组织、慈善组织协同做好相关群体救助帮扶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主动求助。要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教育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自强自立,激发内生动力,通过就业、产业帮扶等措施实现增收致富。

本意见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此前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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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4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医保局   省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结合我省“扩中”“提低”行动,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构建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精准高效、优享众扶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一般低于低保标准的1. 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到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年收入低于10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规定的家庭。

三、精准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

各地要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相关规定扣减一定的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财产超标的不享受渐退期待遇,对收入超标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并从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继续享受原救助保障待遇。渐退期内发现家庭财产超标的,自发现之日次月起退出救助保障范围。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专项救助按现有政策执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升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业救助。

按照以社会帮扶为主、适度扩大政府救助的原则,逐步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的给予财政贴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低收入帮扶家庭住房困难的实行公租房保障依申请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安排;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加大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切实解决救助帮扶个案问题,防范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根据服务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不同渠道资金用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服务。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原农村户籍)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农户范畴,给予帮扶。对于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雨露计划”补助;对于低收入农户参加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给予一定补助。探索建立困难群众“关爱险”制度,防止低收入人口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致贫返贫。对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实行政府代缴。

(六)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帮扶。推进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基础上,凝聚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慈善资源等力量,合力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深入贯通“浙有众扶”和“浙里有善”应用,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参与救助帮扶工作。探索建立公益仓,支持将低收入人口纳入公益仓受益范围。发挥慈善引导资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公益慈善组织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公益服务。实施“共富同行”计划,推动省级慈善组织与山区海岛县结对开展慈善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善居工程”等慈善项目,积极培育救助帮扶品牌项目。

四、高效实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深化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推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与国家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完善协同机制,发挥集成效应。迭代升级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为快速预警、精准核对、高效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全省推广应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电子授权,丰富核对管理功能,深化核对数据治理。各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完善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归集到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持续丰富优化“幸福清单”。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包括低收入人口、其他监测对象。其他监测对象重点关注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等风险情况,包括近一年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近两年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审批的对象、近三年退出社会救助的对象,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帮扶的困难人员,以及基层民政部门上报的主动发现对象等。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共享等途径,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相关数据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由民政部门提供,其他监测对象信息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提供。低收入人口数据实时交换给“浙农帮扶”应用、“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要提高源头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加强数据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 + 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线上通过失业人员登记、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残疾人证办理、劳动年龄段人口死亡等数据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收支状况、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线下依托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动员组织基层力量,走访辖区居民,摸排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提供协助申请服务。对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困难,预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置。对其他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帮扶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申请审批程序,预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如情况复杂,预警处置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帮扶家庭的救助标准、帮扶措施等,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真正用在困难群众身上。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引导慈善资金投入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实施产业帮扶以及其他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各群团组织、慈善组织协同做好相关群体救助帮扶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主动求助。要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教育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自强自立,激发内生动力,通过就业、产业帮扶等措施实现增收致富。

本意见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此前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