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推动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根据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办公厅《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通过各级共同努力,全省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更加优化,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更加牢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社会组织党建质量提升行动
1. 深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在社会组织领域常态化开展“循迹溯源学思想促践行”。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规范开展“三会一课”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搭建社会组织交流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持续推进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廉建设等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内容,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
2. 推进“两个覆盖”提质增效。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选拔派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等机制,推进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和质效提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任前谈话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中“关键少数”的清廉领航作用。
3. 加强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六同步”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浙江省两新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社会组织党组织星级评定制度,开展“五星争创”活动。鼓励各地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类型的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普适性+个性化”党建工作体系。研究制订社会组织清廉合规建设指引。
(二)实施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建设行动
4. 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法编制社会组织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完善优化社会组织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推进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
5. 规范名称管理。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审核通过的名称不得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清理纠正违规社会组织名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通过名称变更、注销登记等方式积极稳妥处理。
6. 实行事先告知提示。制定施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应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阶段全面开展事先告知提示,引导发起人签收事先告知书、捐资人签署捐资承诺书。
7. 推进负责人审查。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的有关要求,协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等加强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在负责人审核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未报批、负责人超龄超届等情形的把关。指导社会组织逐步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评价、退出等制度。
8. 加强备案事项管理。依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管理相关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社会活动和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协同党委社会工作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及时完成银行账号及印章、换届、重大事项等事项备案。
(三)实施社会组织治理规范化建设行动
9. 加强内部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参照《全省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全省性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试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档案保管、会员管理、证书、印章等制度,提高内部管理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风险和问题。推进社会组织负责人“头雁工程”,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10. 加强重点行为管理。落实《关于贯彻实施〈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推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清理优化,依法查处违规评比表彰活动,引导更好发挥评比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精简规范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持续深化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收费。督促社会组织落实相关财务管理要求,推动社会组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11. 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要求,督促、引导社会团体按要求开展问题自查和整改。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政策规定纳入相关培训课程,针对分支(代表)机构易发、多发问题加强政策宣讲解读和工作提示。
(四)实施社会服务机构监管效能提升行动
12. 推进重点领域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日常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的评比表彰、服务收费、大病救助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管。推动落实养老、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监管要求。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要通过联席会商、联用数据、联合监督、联防风险等方式,推动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对民政部门业务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要加强民政部门内部的责任分工和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履行好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双重职责。
13. 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将非营利监管贯穿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年检、执法等各个环节,强化对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资金、重大事项、日常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财务审计等专项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分类监管,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细化分类统计数据,提升监管质效。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开发监管应用场景,优化监管手段。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监督机制。
(五)实施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
14. 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社会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取费用、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杜绝压案不移。
15. 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持续加大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力度,将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纳入常态化打击重点,综合运用取缔、劝散、信用监管、公开曝光等方式予以打击处置。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挤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空间。常态化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
16. 完善执法机制建设。健全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机制,探索推动社会组织领域“简案快办”执法模式,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强化执法能力培训,通过培训班、座谈会、日常工作指导、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促进执法规范化。通过以案说法等,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公众了解社会组织查询渠道、管理政策。
(六)实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建设行动
17. 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依托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平台、浙里社会组织、民政系统门户网站等权威渠道全面、准确、完整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加大社会组织失信行为曝光力度,强化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行为的约束作用,提升社会组织自律水平。
18. 夯实信用管理基础。依托省社会组织业务应用系统和“浙里社会组织”应用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查询服务,实现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状况、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关联,实现社会组织一次查询,相关信息联动集中展示。
19. 创新信用监管手段。鼓励各地探索扩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用场景,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组织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发展环境。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评估,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实施社会组织文化建设提升行动
20. 推进社会组织文化培根铸魂。持续推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贡献力量。推动社会组织恪守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社会组织基本属性,积极传播社会组织正能量。
21. 丰富文化建设载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打造文化品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整合传播资源,拓展传播渠道,大力推荐和广泛传播内容生动、形式活泼的社会组织文化产品。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门户网站、报纸刊物及新媒体平台作用,对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优秀实践案例等进行广泛宣传,打造联动宣传矩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牵头职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推动把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本地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传达工作,逐一细化各项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动作举措责任到人。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面向社会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做好规范化建设政策解读和管理问题答疑解惑,提升社会组织守法守规的自觉性。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专项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环境。要加强媒体联动,加强规范化建设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加强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依托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等,推动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对社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潜在风险加强处置。
(四)加强总结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评估和总结,推动将专项行动成果上升为制度安排,促进完善社会组织政策制度、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社会参与体系。各市民政局分别于2025年5月31日、11月30日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本地区[含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同步报送2-3个典型案例(每个案例不超过1000字)及《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统计表
附件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统计表
序号 | 工 作 情 况 | 数量 | 备注 |
1 | 自查发现名称不规范社会组织数(家) | ||
2 | 纠正名称不规范社会组织数(家) | ||
3 | 审查拟任负责人数(人) | ||
4 |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讲座、培训场次(场次) | ||
5 | 社会组织人员参与讲座、培训人数(人次) | ||
6 | 自查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数(家) | ||
7 | 查处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数(家) | ||
8 | 通过减免、降低、规范等举措减轻企业负担金额(万元) | ||
9 | 通过减免、降低、规范等举措惠及企业数(万家) | ||
10 | 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数(家) | ||
11 | 整改存在问题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数(家) | ||
12 | 自查发现存在非营利违规情况的社会服务机构数(家) | ||
13 | 整改存在非营利违规情况的社会服务机构数(家) | ||
14 | 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数(个) | ||
15 | 查处“僵尸型”社会组织数(家) | ||
16 | 对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优秀实践案例宣传数(个) | ||
17 | 建立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联动机制数(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