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儿〔2024〕12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21日
《浙江省民政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民政部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精神,省民政厅等二十一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流动儿童是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性增大出现的一类儿童群体。我省流动儿童群体数量规模庞大,关爱服务需求多样。他们长期随同外出务工父母异地生活学习,与居住地儿童相比,在教育、医疗、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容易遇到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二十一部门出台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流动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我省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等二十一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该方案是我省首个面向流动儿童群体专门制定的关爱保护政策文件,填补了民生保障领域政策空白,对促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更好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中的流动儿童定义是什么?
《实施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三、《实施方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监测摸排建立台账、完善公共服务措施和工作要求三部分。一是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为重点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和推进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二是围绕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关爱服务两个方面,明确相关保障和服务措施;三是对各地落实《方案》提出工作要求。
四、如何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
《实施方案》规定各地要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4〕93号)要求做好监测摸排工作,建立流动儿童动态监测机制。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或重病、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流浪、心理或行为异常等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利用浙江省IRS一体化数据平台,加强流动儿童数据信息集成共享,推进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
五、各地如何加强流动儿童权益保障?
一是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要求,满足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实行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高考升学。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为各学段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学生资助。
二是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居住地管理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为流动儿童提供“一站式”保健、医疗、监测筛查、照护等服务和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落实省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试点。要持续做好持居住证的流动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
三是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分类加强困难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畅通“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基本住房权益,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
六、各地如何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
一是加强监护支持和干预。《实施方案》提出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提升科学育儿能力。建立完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等评估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二是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实施方案》提出要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持续落实青少年心理健康阳光护航行动,深化开展“中高考减压”“开学心理第一课”等活动。
三是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实施方案》提出要持续净化网络空间,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社团活动、兴趣小组和课外实践活动,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持续打造“浙江省未成年人读书季”“浙艺少年”等活动品牌。
四要强化法治安全教育服务。《实施方案》提出要将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预防流动儿童犯罪。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流动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
五要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实施方案》提出要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方言学习、社区环境熟悉、风俗体验等社会融入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当地生活。
七、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哪些关爱服务?
《实施方案》配套制定了《浙江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六个方面,针对不同情形的流动儿童,明确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义务教育服务、卫生健康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基本生活保障服务、监护支持干预服务等20个项目服务内容。
八、《方案》自何时起实施?
《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王青青;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3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