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温25号建议的答复
  • 日期: 2024- 09- 27 17: 22
  • 来源: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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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加快僵尸组织处置的建议》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政策、改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建议出台3个实施条例,对社会组织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针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个现行条例中,关于社会组织注销无详细规定的现实情况,建议省级层面出台相应实施条例,对注销流程进行细化。特别是要针对主动注销的,但财务账册丢失或不齐导致清算报告无法出具或有瑕疵的,如何解决的问题进行细化。建议方案为,刊登债权债务公告,并由社会组织负责人提供情况说明并承诺无债权债务及侵吞组织资产的问题,日后如若因此产生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承诺人承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需在情况说明上审核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社会组织的清税证明、银行销户证明及销户前的银行流水等出具清算报告说明,再按程序报送予以注销登记。

1、出台省实施条例或办法的安排思路。目前,国家层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主要为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有两部政府规章,一是2000年11月起施行的《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二是2004年7月起施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民政部于今年开始,陆续开展三个条例的修订工作。为保持我省立法内容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我省拟根据民政部的立法推进情况及时启动我省立法或规章修订工作。

2、目前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2024年以来,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部署,我省及时落实民政部委托研究要求,组建由业务骨干和高校专家共同参与的修订研究工作小组,围绕基金会登记管理、内部治理、监管机制信息公开、扶持培育等方面内容,深入开展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吸纳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努力提供浙江思路。在推动基金会退出方面,建议民政部将应注销的情形从三类调整为四类,将“2年未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等情形增列为应注销情形;针对拟注销基金会因无清算组导致无法注销的,建议“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提升注销的实际操作性。

3、推进路径。针对建议中涉及的“财务账册丢失或不齐导致清算报告无法出具或有瑕疵”导致的注销难问题,将在我厅社会团体注销程序简化试点(详见答复内容2)中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将相关内容在我省制定、修订法规规章或出台相关政策时予以体现。

2

修订《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建议省级层面对于解散决议的做出增加特别条款,如对于会员流失严重,无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用刊登拟注销公告代替。或者可在业务主管单位主导下,在社团主要负责人配合下,召开讨论解散议题的小范围会议,以解决无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导致无法注销的情况发生。

针对“僵尸型”社会组织及因会员流失严重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社会组织退出难问题,今年我厅已确定以注销流程相对复杂的社会团体为突破口,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试点工作,并将该试点项目列入省厅2024年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内容。从今年4月到年底,在杭州市、嘉兴市及长兴县、绍兴市柯桥区、义乌市、台州市椒江区和缙云县等2市5县(区、市)开展试点。建议中提到的通过刊登注销公告等方式替代会员大会决议的方案,正是我厅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试点的重要探索内容之一。我厅将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着力优化社会团体注销审核要件,以破解社会团体注销过程中遇到的人员联络难、会议召集难、债权债务及清算审计难等瓶颈问题为重点,以规范透明、便捷高效、防范风险为原则,寻求优化方案,制订系列示范文本,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提供菜单式要件范本,推动构建社会团体高质高效进出工作格局,进而延伸到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退出领域。

3

在3个条例中增加行政撤销章节。按不同情形,设置行政撤销一般流程、简易流程及公告撤销等不同处置方式。对于存在前置许可但许可证已被有关部门注销(终止的),可采用社会公告撤销的方式;对于经立案调查了解,负责人想主动注销,但存在客观问题无法注销,也自愿配合进行撤销的,可采用简易流程,无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一般流程办理。

现行三条例中在“罚则”部分均有关于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实务工作中,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也以多年不参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为主。在流程上,根据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民政部公布实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因撤销登记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前置许可被注销或终止的,根据其被注销或终止原因,分别采取推动注销或撤销登记的方式处理。

感谢您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厅门户网站(https://mzt.zj.gov.cn/),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附件:1、附件1:浙民办(2022)社27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通知.pdf

2、附件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3、附件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浙江建议稿)和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分析报告的函.pdf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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