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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4-0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助〔2024〕106号 公开日期 2024-08-06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4-0007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15 17: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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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文件,现将文件转发你们。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地区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标准确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本地区的量化比例。

(二)严格标准确定程序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意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原则上5月份公布,6月起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保障力度,省级补助资金重点向财政状况困难的地区倾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创新救助方式。各地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组织、专业社工等开展服务类救助,更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稳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增收致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pdf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