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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低收入人口综合帮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4 1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低收入人口综合帮扶工作,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低收入人口综合帮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全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7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8:30—17:30)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钟旭辉 0571-87050213;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310007)。

电子邮箱:z94101666@163.com


浙江省低收入人口综合帮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扩中提低”行动,现就做好低收入人口综合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等决策部署,不断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精准高效、智慧优享的“弱有众扶”新格局。

二、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帮扶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按照现有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低于低保标准3倍(家庭年收入10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规定的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实际生活困难,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其他困难家庭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精准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

各地要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成年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低边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帮扶家庭因积极就业创业等原因,导致人均收入超过认定标准,但家庭财产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收入不计规定,扣减就业成本给予一年渐退期,渐退期从收入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加大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专项救助按现有政策执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力度。对帮扶家庭成员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按以下确定:医疗救助,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资助医疗救助政策执行;教育救助,按中等收入以下家庭学生落实相应的资助政策;住房救助,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实行公租房保障依申请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安排;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促进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对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生活救助。

(三)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照护服务、关爱服务、支持服务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根据服务内容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服务。

(四)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原农村户籍)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帮扶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及其他困难人员纳入低收入农户范畴,给予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残疾人生活补贴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五)鼓励开展慈善帮扶。深入贯通“浙有众扶”和“浙里有善”应用,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参与救助帮扶工作。实施“共富同行”计划,推动省级慈善组织和山区海岛县结对开展慈善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善居工程”等慈善项目,积极培育公益品牌项目。

四、高效实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深化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推动省与国家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完善协同机制,发挥集成效应。迭代升级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为快速预警、精准核对、高效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全省推广应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电子授权,丰富核对管理功能,深化核对数据治理。各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完善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归集到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持续丰富优化“幸福清单”。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包括低收入人口、其他关注对象。其他关注对象重点关注收入骤增、支出骤减等风险情况,包括近一年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近两年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审批的对象、近三年退出社会救助的对象,以及经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共享等途径,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由民政部门提供;其他关注对象信息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群体组织)提供。低收入农户数据实时交换给“浙农帮扶”应用。要提高源头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加强数据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排摸”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线上通过失业人员登记、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残疾证领取、劳动年龄段人口死亡等数据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收支状况、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线下依托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动员组织基层力量,经常走访辖区居民,排摸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提供申请服务。对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困难,预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置。对于其他关注对象重点监测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帮扶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申请审批程序,预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对情况复杂预警处置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在完善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帮扶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真正用在困难群众身上。

(二)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综合帮扶工作。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负责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各群团组织、慈善组织协同做好相关群体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发挥平台作用。推进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基础上,凝聚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慈善资源等资源力量,合力为低收入人口开展救助帮扶工作。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此后国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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