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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11: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3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2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审计报告。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5.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省民政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时无需提交“双随机”审计报告。

(二)材料提交

1.无纸化程序

实行无纸化程序办理的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后,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以图片格式在附件中上传,并提交《报告书》。

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省科协、省社科联及省文联等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采取网上联办方式进行年检年报,全程网上办理,无须提交纸质材料,社会团体在线提交的材料先行推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直接登记和已脱钩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全部实行无纸化程序办理,其在线提交的材料由省民政厅办理。

2.普通程序

前述(二)1.所涉对象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均按普通程序办理。社会团体按普通程序办理时,需在完成网上填报、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提交。同时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年检年报材料一旦网上提交,将不再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实施网上联办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

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党委、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党委和省工商联社会组织党委等党建工作机构应于6月30日前,结合所属的脱钩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2023年度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将年检意见建议表(具体内容见附件2)汇总反馈至省民政厅。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团体应跟踪关注办理进度。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五)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根据安排,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告。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省民政厅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事项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3室

联系人:杨晓惠,0571—8105143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年检年报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附件:1、附件1 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wps

2、附件2 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意见建议表.wps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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