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日期: 2024- 04- 30 14: 24
  • 来源: 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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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4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 号)精神,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地域间的差距,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全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8:30—17:30)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鲍柏焕、朱 慧 0571-87050235;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310007)。

电子邮箱:z94101666@163.com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在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筹、市域一体的基础上,统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办法,稳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域统筹,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标准确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涨幅、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省执行统一标准。

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30%—40%)。

(二)统一标准调整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量化比例确定方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每年5月份公布,6月起实施。

(三)设立过渡期

为确保平稳衔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各地在省定量化比例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其中:上浮的量化比例不得超过4个百分点,下浮的量化比例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过渡期内的浮动比例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后,在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2026年起,全省执行统一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财政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保障力度,省级补助资金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过渡期内,各地可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平稳过渡。

(三)创新救助方式。各地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组织、专业社工等开展服务类救助,更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稳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政策解读。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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