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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清理优化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3 17: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决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现项目数量大幅减少、项目设置科学合理、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纳入此次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范围。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在清理优化范围内:

(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清理优化要求

(一)清理优化评比表彰活动

1.省级项目:对经省功勋办批准的省级评比表彰项目进行清理。奖项设置相近、评选范围重复的项目,应予整合优化或撤销。超过1个周期未开展的项目,形式和内容脱离实际的项目,与形势发展不再相适应的项目,予以撤销。

2.省级以下项目:社会组织应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结合实际设置专项评比表彰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摸排查处违规评比表彰活动

各地和各单位要全面排查违规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授牌命名“城市”“之乡”“基地”和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等活动一并进行清理,对其中不符合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以开展活动为由违规发放津补贴、资金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对其中能整合优化的,一律整合优化,形成保留清单。

清理优化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增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项目,暂停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24年4月上旬,各地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集中清理阶段

1.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对所属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各设区市于2024年4月9日前报送清理优化工作部署推进情况和《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台账》〔详见附件1;县(市、区)民政局清理优化相关情况由设区市梳理汇总后上报;同时报送PDF和 Word文档,PDF需加盖公章〕。

2.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进行清理优化,省级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浙江省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关于明确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归口行业管理部门的函》(〔2023〕165号)落实管理部门,并于2024年4月9日前报送清理优化工作部署推进情况和《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台账》(附件1,同时报送PDF 和Word文档并加盖公章)

3.各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清理优化范围,对仍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报送我厅(详见附件2)。

(三)总结报告阶段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就清理优化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优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做好清理优化工作作为加强作风建设、切实为基层减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减数不减负。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功勋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地各单位要密切协同,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领域评比表彰活动的清理优化工作,形成合力,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清理优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附件:1.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台账.doc

2.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统计表.doc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4月3日

联系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周子江

电话:0571—87050964,邮箱:947805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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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清理优化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决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现项目数量大幅减少、项目设置科学合理、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纳入此次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范围。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在清理优化范围内:

(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清理优化要求

(一)清理优化评比表彰活动

1.省级项目:对经省功勋办批准的省级评比表彰项目进行清理。奖项设置相近、评选范围重复的项目,应予整合优化或撤销。超过1个周期未开展的项目,形式和内容脱离实际的项目,与形势发展不再相适应的项目,予以撤销。

2.省级以下项目:社会组织应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结合实际设置专项评比表彰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摸排查处违规评比表彰活动

各地和各单位要全面排查违规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授牌命名“城市”“之乡”“基地”和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等活动一并进行清理,对其中不符合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以开展活动为由违规发放津补贴、资金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对其中能整合优化的,一律整合优化,形成保留清单。

清理优化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增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项目,暂停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24年4月上旬,各地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集中清理阶段

1.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对所属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各设区市于2024年4月9日前报送清理优化工作部署推进情况和《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台账》〔详见附件1;县(市、区)民政局清理优化相关情况由设区市梳理汇总后上报;同时报送PDF和 Word文档,PDF需加盖公章〕。

2.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进行清理优化,省级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浙江省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关于明确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归口行业管理部门的函》(〔2023〕165号)落实管理部门,并于2024年4月9日前报送清理优化工作部署推进情况和《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台账》(附件1,同时报送PDF 和Word文档并加盖公章)

3.各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清理优化范围,对仍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报送我厅(详见附件2)。

(三)总结报告阶段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就清理优化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优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做好清理优化工作作为加强作风建设、切实为基层减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减数不减负。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功勋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地各单位要密切协同,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领域评比表彰活动的清理优化工作,形成合力,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清理优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附件:1.清理优化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台账.doc

2.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统计表.doc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4月3日

联系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周子江

电话:0571—87050964,邮箱:9478055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