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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5 10: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江昱辉阳光新能源研究院:

2023年10月3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2021年度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19—2021年度年检通知、年检公告、系统档案信息、系统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19〕152号)处罚-00346-003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

联系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571-81050592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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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5

浙江昱辉阳光新能源研究院:

2023年10月3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2021年度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19—2021年度年检通知、年检公告、系统档案信息、系统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19〕152号)处罚-00346-003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

联系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571-81050592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