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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4-0057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03-18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3- 18 18: 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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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水平,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围绕发现的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运行的突出问题,结合2021年国家审计署发现敬老院的供养资金使用、日常服务管理等审计意见,为排除风险隐患,切实解决特困老年人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水平,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起草过程

2022年9月份,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启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的起草工作,协调省财政厅、民政厅规划财务处、救助处先后3次分别赴嘉兴海宁市、衢州常山县、杭州桐庐县进行调研,厅领导带队到云南昆明市、大理市考察市专项调研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资金使用及管理问题。形成文稿后,先后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和部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任人意见建议,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展开讨论。期间,就《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对嘉兴市的特困供养机构进行了试点,履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经反复修改,历时15个月,最终形成了现稿。

三、主要内容

分三大部分:

一是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集中设立供养服务机构、按规配备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四个方面进行明确,即: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疾病治疗费、其他费用。

三是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从管理制度方面提出三个严格,即:建立供养服务目录、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加强供养资金管理。

最后附《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四、主要创新点

一是机构设置更加集中。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县域内实行“一院供养”,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在若干个机构供养,更加聚焦承担特困供养职能。提出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方式,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二是资金使用更加细化。着眼用好用足资金,提出更加合理的使用范围。针对基本生活费标准相对较高,从7个方面细化了开支范围,明确了标准和发放形式,特别提出伙食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应从基本生活费列支。明确了照料护理费保障原则,特别提出护理人员劳务费的支出。更加关注老人切身利益,进一步明确了疾病治疗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三是资金管理更加清晰。强调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保障方式。同时,也指出按照供养救助政策和供养服务的必要支出,合理确定政府购买特困供养服务的成本,确保供养机构有效运行。严格按规定使用集中供养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是机构运行更加规范。从规范基本生活保障、照护服务、健康管理、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5个项目细化服务内容,制定供养服务目录,从特困人员入住、退出供养机构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到有人管、管规范。

五、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联系人:徐文东;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0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