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至27日,省民政厅在厅网站上公布《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9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建议内容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1 | 对未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以养老“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向老年人收取的预付费,应明确监管部门。 | 不采纳 | 超出民政部相应文件管辖范畴。 |
2 | 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但通过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及关联企业而收取的各种预收费,应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应承诺未通过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其他企业及关联企业来收取各种预收费。 | 部分 采纳 | 民政是养老服务主管部门。 |
3 | 删除会员费分类的表述。趸交型收费,按其收费实质纳入养老服务费管理。 | 采纳 | |
4 | 社会力量(包括国企投资建设)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举办,核定床位100张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租用建筑物举办,改建装修及设备等投入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已投入运营并收住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机构,可收取会员费。 | 不采纳 | 租赁举办养老机构会员费监管难度大,养老诈骗风险高,且固定资产净额核算困难。 |
5 | 认定养老机构固定净资产。……母公司或内部关联方投资进行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借款余额,可视作额外固定资产净值,并单独具体说明”。建议:删除此句。 | 采纳 | |
6 | 明确专用存款账户留存比例。……非经审核不得流入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既便养老机构由母公司或关联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建议:改为“……非经审核不得流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关联其他企业……” | 采纳 | |
7 |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养老服务机构承诺未通过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关联其他企业来收取各种预收费的条款。 | 采纳 | 删除“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附件,方案印发后另行组织修订。 |
8 |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有无收取会员卡类预收费的条款。同时对预收费中的会员卡类,建议由省民政厅牵头制定会员卡预收费协议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权益。 | 采纳 | 删除“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附件,方案印发后另行组织修订。 |
9 | 方案中应明确增加退费要求。当预收费用符合服务协议约定的退费条件时,养老机构必须按照约定及时退费,绝不能拒绝或拖延。若老年人在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出解除服务协议,养老机构应立即退还预收费用。而当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后提出解除协议,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养老机构原则上应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当然,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若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应当提前 30 日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并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切实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当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因退费引发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 | 不采纳 | 国家7部委文件已作相应描述,浙江省落实方案贯彻执行,不作重新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