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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4-00690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11-14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保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11- 15 17: 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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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保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残疾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

5.《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

6.收养登记工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主体部分共分为依法收养、保障政策、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一)依法收养。围绕可送养残疾孤儿收养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细化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建立可送养残疾孤儿信息台账。二是要求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三是要求建立定期探访制度。

(二)保障政策。针对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可享受的儿童福利、社会救助、教育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工作要求。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制定政策措施,贯彻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关爱保障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通知》随附《浙江省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管理流程》《浙江省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对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事项作细化规范。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规范性,细化收养流程。要求细化信息台账建立、依法开展收养工作程序。如明确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列入拟送养名单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联系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并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明确收养人因患重病、重残、服刑等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是突出可控性,建立探访制度。要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回访机制,明确走访频率和回访事项。针对机构送养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送养两类情形,分类明确回访方式,以便及时发现、制止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突出普惠性,完善保障制度。要求拓宽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明确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明确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可以按规定纳入本《通知》所列保障。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王青青;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3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