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厅依据新的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对《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省作为民政部确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省份,先后于2020年、2021年制定和实施《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浙民养〔2020〕111号),为全省范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标准规范。经过两年来评定实践,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中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养老机构服务要求和工作实际2023年7月,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以下简称“指南”),调整了部分政策要求和评定指标,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于2023年7月24日在山东龙口组织了培训。
二、修订过程
指南出台后,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随即启动我省《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的修订工作,组织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和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推进。形成文稿后,先后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部分成员意见建议,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展开讨论。期间,对台州和温州的两个养老院进行了试评,履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现稿。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在的框架与第一版保持不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修订依据。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政策文件进行修订。
二是规范统一名称。对有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如《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浙里养”修改为“浙里康养”。
三是明晰评定程序。将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程序内容进行整合,明晰申请、受理、初审(预审)、评选、公示、公布等环节程序的工作要求。由于市县民政部门并非都设置有机关纪委,对公示异议处理机关,不再确定为机关纪委,而是市县级业务处(科)室。
四是缩减复核比例。随着评定工作的持续推进,等级养老机构越来越多,受到工作力量等因素影响,缩减了复核比例。将第十四条(三)中“每年抽查复核三级以上机构比例不低于10%”修改为“每年抽查复核三级以上机构比例不低于5%”;
五是明确评定时限。受到县级、市级评定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将第十八条(一)中“3月份线上受理申报,7月份完成评定”修改为“年底前完成评定”;还放宽评定时限,将第三十一条中“前一次等级评定2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修改为“前一次等级评定的第二年度可以申请升级评定”等。
六是删除个别条款。第三十三条关于“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评定为三级以下的养老机构,可按已有等级进行授牌,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现行标准重新评定”的规定删除,《管理办法》已实行3年,不存在上述情况。还删除了第四十二条,在立法的条文内容设计中,“以上”“以下”通常均包含本数。
(二)《评价指标》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评价指标》共484项,分必备指标、基础指标、创新指标三个模块,整体框架、各模块分值和总分值与第一版保持一致(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环境100分,设施设备115分,运营管理135分,服务550分,创新指标100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必备项与国家实施指南保持一致。根据指南要求,必备项由10项增加到34项,其中对养老机构的安全要求增加了6条,设施要求增加了7条,管理要求增加了6条,服务要求增加了7条。对必备项进行调整,强化工作方向。如删除“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保留了“认知症照护床位”占比。新增“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配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等否决项要求,守牢养老机构安全底线。
二是对照民政部要求调整评分项目。如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增“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并通过综合验收”要求(序号第136);根据国家新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要求使用国家标准对老年人开展评估(序号258);根据省《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设置指南》,进一步明确治疗方法,如人生回顾疗法,缅怀记忆疗法等(序号430);为落实“浙里康养”专班办公室印发的《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浙里康养老”工作方案(2022-2025年)》,增加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或网站)供老年人线上下单。
三是结合实际优化评分项目。保障养老机构更具时代性、人性化、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新增“可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党建工作覆盖”(创新指标中序号1)。同时,删除操作性不强的评定项目,如原标准规定“志愿者作为讲师,参与到力所能及的教育活动”等,在实际评定中没有太大意义,予以删除。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联系人:陈忠军;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