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0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事〔2023〕83号 公开日期 2023-05-28
发布单位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3-0004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31 12: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字号:[ ]打印此页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5月28日


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决定在全省试点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批复,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与适用范围。在浙江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在浙江省内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同时实行“跨省通办”。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四)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民事〔2020〕109号)有关规定实行“全省通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民生项目清单,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协同联动机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要积极争取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结合标准化创建和婚俗改革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调配增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充实婚姻登记员队伍,确保人员保障到位。

(二)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依法办理。各地要及时开展实务培训,确保每位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要健全以“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制”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责任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依法登记、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加强监督指导,推广预约服务。各地要加大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浙江省民政厅网站、浙江民政微信公众号、“浙里办”(“浙有姻缘”服务模块)提前网上预约登记、网上材料预审、网上预约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或在线辅导,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样化便捷服务。要坚持全省一盘棋,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各婚姻登记机关预约量设置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尽最大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婚姻登记服务需求。

(四)强化智能技术,推进数据赋能。各地要积极提升婚姻登记智能化水平,2023年5月底前各婚姻登记窗口全部配备齐全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的多功能高拍仪和多功能电子签字屏等智能化设备。要加快持续推进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确保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库,为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要持续推进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一次办”,以“数据跑”代替“群众跑”,实现“信息惠民”。

(五)打造特色阵地,提升优质服务。各地要在坚持严格依法登记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婚姻登记服务便捷性、可及性。积极支持和鼓励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环境优美的公园等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场所,努力将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一站式、综合性、人性化的公共服务场所,打造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婚姻文化传播平台。

(六)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应急处置。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和民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婚姻登记场所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

试点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省民政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