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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同标 强化服务保障 浙江省编密织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安全网

发布日期:2023-05-22 10: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和兜底保障对象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完善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切实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改革创新力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明确对象认定、完善救助标准、推进城乡同标、规范服务协议签订,增强集中供养能力,完善分散供养照料服务,落实保障措施等,有效提升了特困供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切实增强。截至2022年12月底,全省共有特困人员3.52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3.16万人),基本生活保障月标准人均达到1756元,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城乡统一标准的省份。

一、规范内容和标准,实现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筹

(一)完善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具有浙江省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在无劳动能力方面,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与二级肢体残疾人;在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方面,增加了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在监狱服刑人员。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及要求。坚持托底供养,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以及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等救助保障。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三)实现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筹。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均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分完全、中度、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人员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费用。

自2017年起,浙江省针对原敬老院“小散乱”实际,全面推进敬老院布局调整,建设区域性敬老院,一些县(市、区)实现城乡特困老人集中统一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特困供养标准城乡统筹后,有效解决了城乡特困老人一院供养但标准不一的管理矛盾,大大提高了养老服务质量。

二、聚焦难点堵点问题,强化救助供养服务管理

(一)明确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全省各地认真落实《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对特困人员加大了探访关爱力度。湖州市南浔区依托全区9家养护机构,完全满足区内95名集中供养人员床位需求;并对138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创新居家上门服务举措,真正实现“应养尽养”。嘉善县采用“党建+社区+社工+邻里+志愿者”相结合的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救援服务,提升了服务的温度。

(二)规范救助供养协议签订行为。各县级民政部门积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依法确保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如开化县在签订特困供养协议过程中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电子输入、统一规定监护人及照料护理人、统一财产认定及处置程序、统一资金账号管理、统一村级责任等五个方面。

(三)明确财产处置的相关要求。针对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问题,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海宁市创新引入公证服务全闭环规范处置特困人员生前身后财产。对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受赠遗产的,作出约定,应退还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低保对象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防止“法定继承人生前不赡养老人、死后继承遗产”的现象。

三、加强和改进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增强集中供养能力

(一)明确服务内容。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丰富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宁波市要求各供养机构每月伙食费支出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确保供养人员吃的好;每月生活用品支出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5%,确保供养人员用的好;每月副食品支出不低于基本生活费的15%,确保供养人员营养好;每月零花钱支出不低于基本生活费的10%,有力提高供养人员获得感。

(二)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卫生、食品、药品、财务、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确保机构安全、规范运行。兰溪市对消防不达标且不具备消防整改条件的5家敬老院予以撤并,投入1.3亿元用于5家敬老院扩建工程。保留的8家敬老院共有养老床位88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462张,配比达61.02%。

(三)提升服务能力。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采取购买服务或者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常山县中医院对于特困人员住院就医的,提供便捷和畅通的诊疗服务,包括设定专门收治病区,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衔接;特困人员出入院提供免费接送服务;住院期间安排免费陪护等。

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高质量提升救助供养水平

(一)强化政策统筹衔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以及有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的统筹衔接。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桐庐县为743名特困人员缴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西湖益联保约56万元;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补充政策性保险约11万元;为3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改造危房下拨资金15.5万元。

(二)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必要运转经费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杭州市临平区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由户籍所在镇街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签订寄养协议,明确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金额结算。

(三)提升档案及信息化管理水平。以“智慧救助”为目标,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实现特困供养申请的网上受理及审核审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另外,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信息,将所有服务人员登记在册,进行统一管理,要求服务人员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护理情况。全省 3.52万名特困供养人员均实现信息化管理,特困人员供养协议签订率达到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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