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规范社团行为,建立健全社团的自律机制、运行机制,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经本省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社团根据章程设立组织机构。社团的组织机构是指社团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章程应予以明确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坚持民主、精干、效能的原则,至少由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应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重要变更事项;(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理事由发起人和捐资人共同协商产生,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条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至少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处理理事会职权的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事项。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社团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职责由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其任期应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社团的正、副理事会(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团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得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社团成立或换届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应于产生之日起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制订或修订的章程,应于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社团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团。
社团不得在核准的活动地域之外发展会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聘为名誉会员或顾问。
行业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团承担。
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或在其住所地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须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请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事机构、实体单位应当自设立或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以及因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其名称必须冠以社团全称。经批准核定或备案同意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社团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和财务报表。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未予通过的,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
第十五条 社团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年会;(四)涉外活动;(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社团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社团邀请或接受新闻单位为其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应主动向新闻单位出示登记证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社团主办的内部刊物、公开发行的报刊,应按期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社团应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社团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违益社团宗旨的交换条件。
社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会费和有关费用,不得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社团在换届选举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社团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公益性社团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向捐赠人、社会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社团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应当纳税的,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社团的证书、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有关会议文件、公开出版的刊物、重要的请示、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应确保齐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当重视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当明确所属各组织机构的业务分工,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制定工作岗位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十四条 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