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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1 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自律、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社会团体在登记监管、内部治理特别是费用收取、干部兼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加以解决。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干部兼职行为

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存在违规兼职的,应立即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对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职但未进行报批的,须在20177月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兼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二、禁止干部违规取酬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违规取酬的,应在20177月底前清退。

三、严禁社会团体违规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规定程序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办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会费缴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缴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切实减轻会员负担;具体由各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办理。

四、规范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

社会团体开展服务性项目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严禁社会团体违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阻挠退会。

五、推进社会团体整合提升

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原则上要按照一业一会要求,对业务范围相近、会员组成相似的社会团体,引导其进行合并。对于内部治理混乱、活动不正常、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数量超过30家的,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依法进行整合、注销。整合、注销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实施,应于20179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社会团体综合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强化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切实开展社会团体监督抽查,加强对负责人、资金及活动情况的监管;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团体,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建立对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在社会团体清理规范期间,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的职能,组织专项督导组,对业务主管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干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等问题进行全面纠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所主管社会团体整合提升、清理规范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业务领域的社会团体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协助民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组织、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对在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置。对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仍违规在社会团体兼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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