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厅对2023年3月1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明确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5件,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民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wps
2.浙江省民政厅废止或者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wps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