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3 22: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我厅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起草了《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电子邮箱地址:2955642068@qq.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3月3日


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精神,结合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大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力度

(一)切实做好对象确认工作。各地要规范开展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积极探索将低保、低保边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将低保边缘收入认定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两倍(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切实落实低边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单独施保政策;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权益。认真查漏补缺,完善细化内容,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参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加强特困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照料护理费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三)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好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拨和审批额度。各地实施临时救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

(一)加强复核管理。要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每半年或一年复核一次。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施行后,对原通过供养费核算纳入低保、低保边缘救助的家庭组织一次经济状况复核,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保障金额或类别,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做好供养义务人家庭信息补录工作。低保补差金额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30%的地方统一调整到30%。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每月及时完成低保金发放系统审核,确保10日前通过社会化形式将补助金发放到人。

(二)完善渐退政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标准但未达到3倍低保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从确认收入超标的次月起给予12个月渐退期。渐退期内,低保家庭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计发。渐退期满后仍超标的,退出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第二年取得的收入不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去除免计部分后的人均收入仍超标的,从确认超标的次月起给予12个月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自低保家庭成员死亡之日起,少发的低保金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发,超出办理期限多发的低保金原则上予以追缴。

(三)畅通发现渠道。各地要建立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主动发现队伍。要通过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在册对象探访关爱,及时发现并解决救助家庭现实困难。要加强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发生预警提醒的,应于预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答复群众对救助政策问询,受理困难群众救助诉求。

三、着力提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和经办水平

各地要切实履行核对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核对授权制度,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没有签署授权书或授权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不能发起核对。规范开展跨省协查工作,发起核对机构需按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上传核对资料。加强核对数据信息安全管理,核对账号由经办人员专管专用,不能借用、混用,不得泄露核对对象的个人信息。各设区市核对机构要提高核对管理水平,加强对基层核对业务指导,做好当地核对工作政策宣传和经验总结。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健全工作机制,紧抓工作落实。要积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持续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省级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违规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持续深化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整改“回头看”,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保护和激发社会救助干部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线下集中授课和线上常态化学习,进一步提升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强化第三方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规范建设县级“助联体”,稳步拓宽乡镇(街道)、村(社区)“助联体”服务站、点覆盖面,积极引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服务类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家门口”的帮扶服务。

(五)加强诚信激励机制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承诺诚信激励政策。在册低保对象主动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的,经核查属实,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且低保金减少的,可按不超过3倍的新旧低保金差额发放激励金(12个月内不超过2次);不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在退出时可一次性发放不超过3个月原人均享受的低保金等额的激励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3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我厅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起草了《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电子邮箱地址:2955642068@qq.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3月3日


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精神,结合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大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力度

(一)切实做好对象确认工作。各地要规范开展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积极探索将低保、低保边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将低保边缘收入认定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两倍(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切实落实低边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单独施保政策;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权益。认真查漏补缺,完善细化内容,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参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加强特困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照料护理费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三)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好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拨和审批额度。各地实施临时救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

(一)加强复核管理。要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每半年或一年复核一次。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施行后,对原通过供养费核算纳入低保、低保边缘救助的家庭组织一次经济状况复核,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保障金额或类别,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做好供养义务人家庭信息补录工作。低保补差金额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30%的地方统一调整到30%。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每月及时完成低保金发放系统审核,确保10日前通过社会化形式将补助金发放到人。

(二)完善渐退政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标准但未达到3倍低保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从确认收入超标的次月起给予12个月渐退期。渐退期内,低保家庭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计发。渐退期满后仍超标的,退出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第二年取得的收入不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去除免计部分后的人均收入仍超标的,从确认超标的次月起给予12个月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自低保家庭成员死亡之日起,少发的低保金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发,超出办理期限多发的低保金原则上予以追缴。

(三)畅通发现渠道。各地要建立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主动发现队伍。要通过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在册对象探访关爱,及时发现并解决救助家庭现实困难。要加强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发生预警提醒的,应于预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答复群众对救助政策问询,受理困难群众救助诉求。

三、着力提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和经办水平

各地要切实履行核对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核对授权制度,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没有签署授权书或授权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不能发起核对。规范开展跨省协查工作,发起核对机构需按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上传核对资料。加强核对数据信息安全管理,核对账号由经办人员专管专用,不能借用、混用,不得泄露核对对象的个人信息。各设区市核对机构要提高核对管理水平,加强对基层核对业务指导,做好当地核对工作政策宣传和经验总结。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健全工作机制,紧抓工作落实。要积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持续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省级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违规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持续深化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整改“回头看”,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保护和激发社会救助干部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线下集中授课和线上常态化学习,进一步提升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强化第三方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规范建设县级“助联体”,稳步拓宽乡镇(街道)、村(社区)“助联体”服务站、点覆盖面,积极引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服务类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家门口”的帮扶服务。

(五)加强诚信激励机制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承诺诚信激励政策。在册低保对象主动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的,经核查属实,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且低保金减少的,可按不超过3倍的新旧低保金差额发放激励金(12个月内不超过2次);不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在退出时可一次性发放不超过3个月原人均享受的低保金等额的激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