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2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各社会团体自通知发放之日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线办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在线如实、准确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二)材料准备
1.《报告书》。社会团体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经查看后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
省经信厅(含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党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省科协及省社科联等单位试点网上联审。其主管的社会团体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同时须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在该页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上传,方能提交。材料将直接线上推送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联审。
2.整改报告。2021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检的社会团体,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要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或以附件形式提交。
3.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列入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见附件),由省民政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纸质材料报送
社会团体应于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的《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3室,邮编310007)。
以上年检年报材料提交到省民政厅后,将不再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对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
报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逾期不再接收。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实施网上联审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所有材料均在网上填报或以附件形式在线提交。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2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至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告。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五)社会团体在年检结论作出后,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年检涉及整改、改正事项的,省民政厅将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社会团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省民政厅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年报业务咨询:0571—81051430;
(二)网上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495,81050591。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3月21日